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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会车起争执,参与追打受处罚

  发布时间:2014-07-07 10:05:01


 

 近日,北安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刘某某、崔某某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了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与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使两名帮人打架的被告人受到了应有的刑事处罚。

 2013年5月5日19时许,王某(已判刑)驾驶自家捷达车行驶至北安市石泉镇石泉村与石华村交叉口时,与被害人郭某某驾驶的微型面包车因会车一事发生争执,王某驾车追赶郭某某驾驶的面包车,在追赶过程中王某电话找来被告人刘某某前来帮忙堵车,此时刘某某正与被告人崔某某、同案人金某某(另案处理)在一起,三人知道此事后开车前往。郭某某将车开到通北镇粮库院内下车,王某对其进行追赶并将其打倒在地,此时赶来的刘某某、崔某某、金某某与王某一同对郭某某进行殴打。经审理被告人刘某某、崔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因此北安市人民法院做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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