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1年8月26日中,侯某的丈夫何某驾驶黑N60A23号出租车在绥北公路与前方工地堆放护板相撞,何受伤抢救无效死亡。车内乘坐人小宋 (大宋、大李之女)当场死亡。
【审判情况】
该案经法院审理依法作(2011)北民初字第999号民事判决:一、黑龙江交通实业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二原告大宋、大李各项损失的25%即74 312.20元;二、中交二公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二原告大宋、大李各项损失的25%即74 312.20元;三、候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二原告大宋、大李各项损失的50%即148 624.40元;四、三被告对上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判决生效后被告黑龙江交通实业总公司、中交二公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被执行人侯某未能自动给付,大宋、大李英于2013年8月28日向北安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情况】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侯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侯某有工资收入。经查,被执行人侯某工资收入月3670.33元,除保留其生活必需费用,其余款项法院予以冻结,待提取后抵执行款。二申请执行人提出被执行人侯某有工资收入不足以一次性给付全部执行款,要求执行被执行人黑龙江交通实业总公司、中交二公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争议的焦点问题】
本案是否可依二申请人请求对于侯某应承担的部分经行执行黑龙江交通实业总公司、中交二公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法院执行要旨】
北安市人民法院认为,三被执行人分别按责任比例赔偿二申请执行人相应的执行款,并承担连带责任。故首先三被执行人分别按责任比例赔偿二申请执行人相应的执行款,即:被执行人黑龙江交通实业总公司、中交二公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分别给付二原告大宋、大李各项损失的25%即74 312.20元;候某给付二申请执行人大宋、大李各项损失的50%即148 624.40元。如任何一被执行人在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后仍有不能执行的,法院才可执行其他连带责任人。法理解释:1、连带责任确定后,依债务人承担责任的先后顺序不同,可将连带责任划分为并行的连带责任与补充的连带责任。并行的连带责任的各债务人之间不分主次,对整个债务无条件地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向任一债务人主张清偿全部债务。 2、补充连带责任须以连带责任中的主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为前提,从债务人只在第二次序上承担补充性的连带责任。
本案就属于第二种情况。因此在执行中 ,法院多次在申请人与侯某间进行协调,体恤二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候某的悲痛和困境,被执行人候某表示努力尽早执行。 2013年12月20日,被执行人候某将另案本人执行回的赔偿款和法院冻结的工资收入一次性全部执行给二申请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