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完善人民陪审员考核评价机制,依法保障和规范人民陪审员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根据《全省法院人民陪审员考核规则》,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考核原则
对人民陪审员的考核坚持客观、公正、公开、全面、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条 考核内容
建立人民陪审员考核绩效档案,对人民陪审员的考核内容包括陪审工作实绩、参加培训、参加庭审观摩、庭审评议和法院组织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座谈会等其它活动情况、思想品德、工作态度、审判纪律、审判作风等方面。
陪审工作实绩主要包括参与案件数,参与案件的结案方式(调解、判决),参与的案件的质量,包括是否被发回重审(错误)、改判(错误)、提审、再审、抗诉、国家赔偿、引起信访)等。
参加培训和庭审观摩、案件研讨情况。主要包括是否积极主动参加法院组织的人民陪审员培训和庭审观摩,每年参加培训次数不得少于2次,参加的庭审观摩不得少于2次,将参加学习培训及庭审观摩情况作为考核依据。
思想品德主要包括是否积极参加陪审工作,能否在庭审、评议中客观、公正、充分发表观点等。
工作态度主要包括是否积极、认真、细致履行工作职责,庭审前能否进行阅卷,庭审中能否与其他审判人员密切配合、真正发挥作用,制作裁判文书时能否认真审核并亲自署名等。
审判纪律主要包括能否遵守庭审时间、遵守庭审规则,遵守审判纪律和“五个严禁”的规定、保守审判秘密等。
审判作风主要包括着装是否规范,对待当事人的态度是否有礼有节,是否按照司法礼仪的要求行事,与当事人是否有不正当交往等
第三条 考核方式
对人民陪审员考核实行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考核方法。人民陪审员日常考核工作由政工科、各业务庭法官、审判管理办公室、纪检监察部门共同负责;人民陪审员的年终考核工作由政工科负责。
1、平时考核
由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案件的业务庭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的主审法官负责对陪审员在参加庭审、合议和调解工作中的表现作出评价,进行打分,作为对人民陪审员日常考核的依据。
由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对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的上诉、重审、改判、信访等情况进行考核,作为对人民陪审员的考核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