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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安市人民法院民一庭严把证据审核关,切实打击伪证

  发布时间:2014-08-20 15:33:44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法官查明案件事实的依据,是当事人胜诉的关键。“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便是对证据在诉讼中的重要性的准确描述。然而,由于社会市场交易中的信用缺失,以及种种经济利益的驱动,近年来在诉讼中当事人提供伪证的现象频频出现,严重干扰了民事诉讼秩序,影响了裁判公正,践踏了法律的尊严。为此,民一庭在近年来的民事审判工作中严把证据审核关,严厉打击出具伪证的行为,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一、严把案件入口关,加强立案前后的证据审查

    2014年民一庭受理了原告法某与被告某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时,因案情复杂庭长刘忠杰在分案件前仔细进行了阅卷,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原告提供的证据中的四份结算单中的一份存在疑点,因此有些眼花的刘庭长拿出放大镜仔细对照后觉得其中一份结算单上的签字存在拓印的嫌疑,因此其将案件交给办案经验丰富的刘亮法官,并详细介绍了该案存在的疑点,办案人接手该案后将办案重点放在证据的审查上,庭前要求原告提供所有证据的原件组织双方进行质证,在质证过程中重点指导被告对存疑结算单进行审查,被告仔细对照后主张该份结算单系伪造,考虑到鉴定的费用问题,承办人及庭长刘忠杰分别对被告进行了连续三次询问,并结合其他证据指出了该份证据的重大疑点,在法院的说服教育下以及有力的证据面前原告最终交代了其制作及提交伪证的全过程,在法庭对其进行了训诫后其承认错误并具结悔改,经合议庭研究后准予其撤回诉讼。在接到撤诉裁定后被告用近乎崇拜的语气说,刘庭长简直是火眼金睛,仅是肉眼就能辨真伪呀。

    二、高效处理伪证,以打击伪证促进案件的调解

    2014年1月我院受理了原告肖某与被告马某离婚一案,在审理过程中承办人发现了离婚案件最常出现的伪证情形---被告为了多分财产提供证人当庭作伪证虚构债务。法官在质证过程中发现存在疑点,马上休庭对债务的形成过程、款项的交付过程包括面额都分别对被告及证人进行了询问,在法官缜密的调查下被告与证人的回答漏洞百出,证人在无法自圆其说的情况下承认了自己受被告指使出具伪证的过程。法庭取消其作为证人的资格的同时对其进行了训诫,并对被告进行批评教育、训诫,被告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配合法院的调解工作,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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