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执行信息公开 人民陪审 视频在线 专题报道 庭审直播录播

 

从本案谈民间借贷案件中对证据相关性、合理性的审查

  发布时间:2014-08-20 16:54:06


 

原告老张与被告老徐认识多年,1995年至1997年期间,原、被告及老周三人曾合伙在一起种地。原告称,1996124日,被告到原告家以其要交农场地租费缺钱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 000.00元,当日被告给原告出具3 000.00元借据一份,内容为“借据,人民币三千元整(3000.00),交农场地租费,老徐,1996124日”。另在19971228日被告到原告家说要交承包地租金,原告称其欠别人2 931.98元,要向原告借款,原告当时借给被告2 931.98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内容为“欠条,人民币贰仟玖佰叁拾壹元玖角捌分整(2 931.98),老徐,19971228日”。被告辩称,原告所提交 “欠条”及 “借据”实际上是原、被告与老周合伙种地期间交的地租款,当时合伙人有原告、被告还有老周,该两份“借据”及“欠条”内容均是老周书写,被告只是在落款处签的名字,老周可以证明被告的说法。另北安市人民法院1998年北民初字第1601号判决可证明,原、被告及老周合伙经营的事实。

庭审中,原、被告对“借据”及“欠条”均是老周本人书写及原、被告及证人老周在1995年至1997年合伙经营的事实均予认可。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本案的被告老徐起诉了本案的原告老张,提供的证据是两份日期也在1996年、1997年的老张出具的借据,且该两张借据的金额精确到分。

争议的焦点问题

1、原、被告争议的款项是借款还是原、被告及老周三人合伙期间的经济往来。

2、对作为书证的“借据”及“欠条”与老周的证人证言间的效力问题

处理意见:

意见一:原告所举证据,不足以认定其诉讼主张,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

其一,原告出具的“借据”及“欠条”中均没有明确体现债权人,而书写“借据”及“欠条”内容的均为证人老周。其二、被告所主张此两笔款项不是向原告的个人借款,而是原、被告及老周三人合伙经营时被告负责对外办理承包土地事项时在农业科研所支取的土地承包款。且证人老周证实的内容与被告抗辩事实相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七十三条,“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的法律规定,结合本案原、被告诉辩事实及理由,应认定原告诉讼理由不成立。

意见二:原告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理由如下:

原告证据为书证,被告所举示证据为证人证言,根据证据本身的证明力看,书证证明力大于言词证据的证明力,被告的证人证言证明力不足以认定具有证明优势。故被告抗辩理由及老周的证人证言,不应采信。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虽然原告提供的证据是书证,简单的比较效力应高于被告提供的证人证言,但结合北安市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原、被告及老周合伙经营的事实以及上述款项的发生时间来综合考察,被告的说法显然可以形成证据链条,且原、被告双方当初系生意合伙人,在双方共同经营做生意期间,因生意支出用款,难免彼此间有相互出具过借条的情形存在,所以原、被告间应不存在相互个人债务。理由一,这二起借贷案件所涉及的四份借据的产生日期,恰恰是在双方合伙期间,涉案的四笔款项应是双方在得款后,均各自投入到共同经营的生意当中,只是双方在决算后,未将相关手续收回销毁;二是四份借据的欠款日分别为1996年、1997年,如双方之间确有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双方也不能在时隔多年的今日,才先后起诉彼此,到法院主张各自权利。因此本案被告老徐的说法更可信。

   根据大家探讨的结果承办人对该案进一步调解后原告老张撤回了诉讼,另案中老徐也撤回了诉讼。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