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安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在一起民事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伪造证据的原告方作出了罚款3万元、司法拘留15日的处罚决定,并于当天予以实施。这是民事审判一庭今年第三例对伪造证据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
刘某与霍某是同村村民,霍某系盲人,残疾等级为一级。2013年1月,被告霍某到刘某家办事,刘某将霍某打伤,在撕扯过程中刘某也受了伤,二人随即被送至医院。2013年4月霍某起诉至法院,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刘某赔偿霍某各项损失4 200.00元。2014年3月,刘某又起诉至法院,并提供了医院医疗门诊费票据16张、住院病案等证据。法院受理后,在庭审过程中,霍某的委托代理人对刘某提供的医疗门诊费票据时间及数额提出质疑。承办法官许蕊经过认真审理,仔细核对,发现刘某提供的16张医疗门诊费票据中有10张开具日期为2012年1月2日,电子票号与收据票号不一致,字体、票据格式等与其余6张开具时间为2013年1月2日的票据存在差异,且票据有重叠打印的痕迹,存在疑点,为查清事实,庭长刘忠杰带领法官刘亮、许蕊立即到医院进行核实,确认了该10张票据均系伪造,增加了票面费用金额。随后即传唤刘某到法院对票据存在的疑点进行核实,并释明了伪造证据、妨碍民事诉讼行为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刘某一开始态度强硬的坚持票据是真的,在法官举出强有力的证据和讲解法律法规后刘某低下了头,承认自己伪造、篡改证据的事实,并表示愿意接受法律制裁。
刘某伪造重要证据的行为已严重干扰和妨碍了法院正常的审判秩序,依据民诉法相关规定,北安市人民法院对刘某作出了上述处罚,对恶意伪造证据的行为进行了有力的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