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来困扰法院执行工作的一大难题就是执行难的问题,而导致执行难的一个突出原因就是上有法律,一些协助执行部门下有内部规章制度,总是以其内部规章制度来制肘法院的执行。在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北安市人民法院不断加大执法力度,在执法过程中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于一些协助机关以其内部规定制度影响法院执行的行为坚决说不,依法予以打击,以法院的实际行动做依法治国的践行者。
2014年12月初北安法院二井法庭在某银行进行扣划时该银行主张直接扣划不可以,依照其内部规定必须先进行冻结,冻结后方可扣划。而依据法律规定我院持有的是生效的裁判文书,查询到被执行人存款后即可进行扣划,如按照银行的要求必须增加两个不必要的步骤,且现今几乎每个银行卡都带有短信功能,只要一查询对方便会知晓,资金随时就会流失。在协商未果银行拒收法律文书的情况下二井法庭庭长张弘默、执行法官刘福发采用了留置送达的方式将扣划手续留置在该银行,并告知了留置送达的效力以及拒不协助法院执法的法律后果后离开。第二日北安市人民法院将载有银行等金融部门具有协助执行义务,以及拒不履行协助义务要承担的法律后果的司法建议送到该银行以及其上级部门,同日下午银行通知法院可进行扣划,但当张弘默庭长得知该银行仅是就此次扣划特事特办后予以拒绝,并告知该银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同时重申了法院的观点:法院必须严格依法办案,不能接受所谓的特使特办。在法院的坚持下该银行立即向上级行汇报,第二日该银行全国范围内的系统调整,困扰法院执行的一个难点问题得到彻底解决,查询、冻结不再是扣划的必须前置程序。
该案的结果告诉我们以往法院在执法中的息事宁人,不断接受变通是造成执行工作阻力的原因之一,法院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作为法律的执行者,我们法官必须挺直腰杆,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像本案的法官一样承担起应有社会责任,绝不就案办案,绝不接受特事特办。这样才能用我们公正高效统一的执法来指引社会行为,在社会分工中找准自己的位置,做法律的严格执行者、做依法治国的践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