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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家事案件之执行

发布时间:2014-11-30 09:31:08


 

所谓家事案件就是指以婚姻家庭关系为纽带的民事案件,主要包括涉及到离婚纠纷、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的承担、探视权的行使、无监护权一方交出子女、遗产继承等几类情形的案件。与一般民事案件相比,家事案件的执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执行时要考虑家庭、亲情等因素,因此,存在“执行难问题”。由于家事案件所 涉及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都是基于婚姻、家庭或血缘关系,因此处理好此类案件对维护家庭和社会和谐十分重要。 

一、家事案件执行的特点 

家事案件执行相比普通民事案件的执行,有如下特点:

(一)执行主体特殊 

普通民商事案件,尤其是契约纠纷案件发生在市场交易主体之间,因而这类案件的执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往往是陌生人关系,可以做到案结事了,家事执行案件的执行主体特殊: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存在亲情或血缘关系,且这种关系不因双方纠纷的存在而消灭。比如抚养费、赡养费的执行案件一般发生在父母子女之间,他 们之间存在血缘关系且不因双方有纠纷而消灭;继承及分家析产的案件多发生在亲属之间,他们之间的亲属关系同样不会因存在纠纷而消灭;夫妻双方离婚以后虽然 婚姻关系已消灭,但因子女这个纽带的联系而存在的亲情关系同样会影响以后双方的生活。此种特殊性使得家事案件的执行不可能像一般民事案件那样简单执行了事,应当首先如何维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亲情关系,尽量为当事人今后的工作、学习、生活创造和谐、安定的环境。 

  (二)执行标的特殊 

   任何一个执行案件都有执行标的,执行标的是案件执行的重要内容,是债务人用以履行义务指向对象,包括物或行为,特殊情况下,执行标的也可以人身,如探视 权的执行。家事案件的执行标的比较复杂,包括财产、行为甚至人身。其中赡养费、扶养费等的执行标的是财产,探视权的强制执行一般情况下为行为,但如果无监 护权一方拒不交出子女给另一方探视,此时的执行标的就转化成未成年子女人身。因此,执行标的的特殊性使得家事执行案件与一般执行案件相比有较大的不同,执行过程也比普通执行案件难。 

  (三)执行方式特殊 

   家事案件其实在审理阶段如果双方不能协商好,矛盾较深,对家庭、亲情关系已构成伤害,进入执行后就应考虑案件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应尽量修复已受伤害的家庭、亲情关系。因此,这类案件的执行应始终遵循“和为贵”的执行理念要以如何消除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恢复当事人之间的感情,促成当事人之间的和睦相处,促进家庭等和谐为根本目标。强制性措施尽量不采取,重要的是通过交心、谈心,和谐执行等适当的方法,使被执行人认识到自己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主 动真诚地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积极修复原有的家庭、亲情,维护良好的婚姻家庭秩序和社会关系。 

  (四)执行后果影响特殊 

   相比普通民事案件的执行而言,家事案件的执行往往影响深远。比如定期支付抚养费、赡养费,以及探视权的行使都具有较长的执行期性和周期性,可能需要执行多次,另外,也有可能存在这一次执行较顺利,下一次执行被执行人就可能因为各方面的原因躲避执行或拒不履行。因此家事案件的执行具有周期性长和不稳定性的 特点,在执行此类案件时应充分考虑上述特点。 

  二、家事案件执行中存在的难点和困境 

   普通民事案件的执行按照执行的基本思路,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时,法院可以直接采取各种强制执行措施,包括拘留、罚款,甚至动用刑罚。然而,家事案件执行包括财产、行为甚至有时是人身的执行,执行时难以简单划一,如果简单地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势必会使本已受到伤害的家庭、亲情关系雪上加霜,达不到执行的预期效 果,还有可能带来负面影响。如我院在执行廖某某申请执行杜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标的7万多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时支付财产给申请人,导致双方对立情绪很大, 怨恨较深,申请人多次到法院哭闹,要求将款项立即执行到位,执行方法稍有不慎,就会使双方矛盾进一步加剧,有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一)家事案件执行难的主要表现

 1.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执行难

 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以下简称“三费”案件)的执行难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往往会想方设法拒绝履行,他们或者将财产进行转移,然后将自己伪装成一无所有很可伶的样子,让法官无法执行;或者在应当履行的时候躲避执行,赖一天算一天;有的甚至干脆移民出国,彻底断绝与权利人的联 系,让法院执行不能。二是被执行人在法院执行措施的强大威力下,虽然勉强答应给付费用,但在实施中却用使申请执行人非常难堪的方式进行义务的履行。如有些支付抚育费的父(母)对未成年的儿女及其监护人故意刁难及凌辱,使收取者尊严尽失!更有甚者,一些应当履行赡养义务的子女,在被强制执行了物质性的赡养费 之后,将年老的父母视为陌路,甚至侮辱、谩骂自己的父母,与他们断绝往来,让父母承受精神上的痛苦和煎熬。如我院在执行张某某申请执行给付抚养费一案,其母将申请人转学到外地,给被执行人行使探视权设置障碍,导致被执行人不愿意给付抚养费。 

 2.探视权案件执行难 

 我国《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然而,现实情况却是探视权案件往往是判决容易执行难。这种难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是被执行人不配合。多数情况下,探视权案件的执行,尤其是执行年幼未成年子女探视权案件,需要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配合,然而,由于离婚双方面临离婚的残局往往已使双方结下了怨恨,抚养孩子的一方常常不愿履行协助探视的义务,他们把孩子当成自己的私有财产、当成惩罚对方的工具,所以不仅对方按照法律规 定来探视时不予协助,就是法院来强制执行,他们也会想方设法予以阻扰。 

 二 是被探视的子女不配合。从立法层面上看,探视权的设立,主要是从满足父母亲情的角度进行规定的,所以,它能够较好地满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对子女的关心、抚养、教育以及的情感交流等,探视权是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一项权利。然而,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有些被探视的子女可能拒绝父或母的正常探视,这时,法 院是否应当强制执行?又如何强制执行?

 三 是案外人阻挠。这里的案外人主要指被探视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亲属,尤其是祖父母、外祖父母。由于多种原因,未成年子女在父母离婚后,可能实际上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当该子女的父(母)依法前去探望时,会遭到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直接或间接的拒绝。实践中,执行法官对此也无良策,因为法律并没有规定 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等亲属有协助执行探视权的义务。 

 四 是法院执行力量有限导致执行难。因为探视权案件执行中会遇到诸多不配合的情况,所以强制执行探视权常常需要法院执行人员陪同进行,甚至有些案件每次都要陪同。但司法资源是有限的,不可能每个案件都能做到如此,同时,如果执行法官每次陪同探视反过来可能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法院有时不得不中止或终止探视权案 件的执行。 

(二)家事案件执行难的原因分析 

 家事案件执行难,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结起来主要有:

 1.家 事案件执行立法缺失是导致该类案件执行难的主要原因。前已分析,家事案件的执行具有特殊性,然而,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就家事案件的执行问题进行特别规定,导致这类案件在实践中往往按照一般民事案件的执行思路进行,很少顾及此类案件的特殊性,其执行难似乎就成了命中注定之事。 

 因为民事诉讼法没有对家事案件的执行度身定做适合的法律规范,所以,这类案件特殊的执行理念、执行原则、执行措施、执行程序等无法在实践中得到贯彻和体现,使这类案件的执行一方面陷入“难中难”的困境,另一方面也使法院承受着执行“无情化”、“非人性化”的不良评价。 

 2.缺 乏法定的执行措施是家事案件执行难的现实原因。既然是执行,就有相应的执行措施,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种强制执行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等,对家事案件执行不是很适用,一旦适用这些措施有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甚至加剧双方的矛盾,显然这是与家事案件执行的初衷相违背的,不利于社会和谐。

 3.当事人自身素质不高、不良的社会环境等也是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因素。家事案件执行的最大障碍是被执行人不予协助和配合,他们拒绝合作的原因有些是因为与申请执行人积怨很深,故意为之;还有些则完全是由于其自私自利的本性、不良的社会环境导致。 

  三、完善家事案件执行的几点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律规定 

  《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由此看出,对于婚姻家庭、继承案件的判决或裁定,有履行义务的一方拒不履行判决或裁定所确定的义务,法院依当事人一方的申请可 以强制执行。但是,对于一方按判决依法行使监护权而另一方拒不履行的时候如何操作,法律规定不明确,只能按照其立法精神理解法院应该有强制执行的权力。但是,有些身份关系案件的执行比如探视权、监护权的行使相比一般家事案件有其特殊性,关系到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一旦强制执行,无疑会对未成年子女造成生 理和心理伤害,是法院执行的一大难点,各地法院具体操作中也不尽统一。法律应当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出发,作出明确的可操作性的规定,以利于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操作。 

  (二)慎用强制执行方式 

   强制执行和说服教育相结合是我国民事执行中一条基本原则,近年来有观点认为说服教育“降低了强制执行制度的透明度和专门性,从而使法或程序性的判断基准 于不知不觉中发生了向道德性判断基准的位移。”但笔者认为,家事执行案件应强化说服教育方式,有利于家庭和睦方向执行。如果被执行人对抗情绪严重,简单粗暴的执行方式很容易使本已脆弱的家庭、亲情关系矛盾进一步激化、恶化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并消解当事人与执行法官之间的信任关系,同时还可能危害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因此,在执行家事案件时,应慎用强制执行方式,首先要摸透被执行人所思所想,找出当事人之间纠纷症结所在并对症下药,尽量使家庭关系回复到纠 纷前的状态,这样才能取得良好效果。当然,所谓“慎用”并不是不用,而是强调要把强制措施作为穷尽一切说服手段后的最终措施和威慑力量,如抚养费、赡养费得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等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可以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此外,家事案件的执行难 与当事人自身素质不高密切相关,比如违背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而不履行赡养费、抚养费的支付义务,离婚后将子女视为己有而隔断其与另一方的关系等。执行法官应当加强说服教育,要让其充分认识到,从道德上讲父母的养育之恩应当回报,从法律上讲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永远存在。充分的说服教育手段不能解决问 题时,再考虑运用强制执行的方式。  

  (三)充分利用其他力量强化执行 

   为了达到良好的执行效果,家事案件的执行可以充分借助其他社会力量,比如建立与妇联、社区、人民调解组织进行沟通联动的工作机制,邀请妇联、社区等组织共同调解或请求相关部门协助支持,以联动合力达到促进家庭和谐与社会和谐的双重目的。此外,亲戚朋友的介入也能对案件的执行产生良好的效果。亲戚朋友与当 事人的关系更近,对他们矛盾纠纷的了解也较清楚,他们的意见往往能影响当事人的行为,促使其采取一定的行动。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应当充分掌握案情,尽可能多的了解案件当事人的社会关系,寻找可能的突破口,以期实现良好的执行效果。 

  (四)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延伸司法关怀 

   家事案件的执行达不到一般意义上的“案结事了”,办案人员应及时了解案件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对于有些被执行人确实存在履行困难而申请执行人又需要靠被执行人给付生活的(如有些赡养费执行案件),可以通过司法救助的方式帮助申请人基本生活所需,体现司法关怀。有些案件在执行完毕以后还应当及时回访,主动关 注案件执行的后续情况。比如周期性支付是否按时履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有无新的生活困难、双方关系是否得到缓解等。对于当事人之间亲情关系未能有效恢复的情形,应多做双方的思想工作。通过回访可以了解当事人各方是否已经恢复正常的生活,同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分析和解决,利于以后类似案件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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