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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变卖查封物被拘留

  发布时间:2015-02-04 11:17:51


    近日,北安市人民法院海星法庭依法对擅自变卖查封物的隋某处以了十五日司法拘留的处罚。

201411月原告刘某以被告隋某拖欠农药款为由向北安市人民法院海星法庭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经审查海星法庭于当日对隋某的75000斤水稻依法进行了查封,并告知被告如需变卖将价款提存到法院。保全措施采取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约定被告于20141220日一次性给付原告农药款。

 调解协议签订后隋某并未按期履行,在法院采取执行措施时发现被告擅自将法院依法查封的水稻变卖。在法院对此进行调查时,被执行人隋某态度蛮横,声称变卖得款已用于偿还其他债务,法院愿意咋处理咋处理。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的规定对被告处以了拘留15天的处罚决定并立即执行。在拘留期间被告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与家人联系积极筹款全额给付了执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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