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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由来及其在我国的发展历程

发布时间:2015-04-17 17:07:52


      陪审制最早起源于古代奴隶制国家雅典和罗马共和国,在形成之初它是作为一项政治制度出现的,尽管当时的国家正处于奴隶主阶级的统治之下,但由于民主共和国政体的建立,司法领域的民主气氛也随之高涨,为防止法官专横,反映民意的陪审制度便应运而生。后来这一制度先后传入英美,为大多数的西方国家沿用,并根据各国的实际国情加以改革。

  陪审制这个制度、这个词最早在我国出现是清朝末期沈家本的立法中。清朝末年,清政府曾试图采用陪审制度,沈家本、伍廷方等人在接受西方国家法律,改革中国封建法制的过程中认为:审判官一人知识能力有限,仅凭其一人很难适应案情复杂的需要,为此主张效仿西方,实行陪审员制度。在 1906 年编成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中第一次规定了陪审制度,并具体规定了陪审员的资格、责任、产生办法以及陪审制度,但该法因阻力重重未能予以施行。从上世纪30年代初开始,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边区和解放区都实行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成为我国现代陪审制度的雏形。这个时期产生的著名的“马锡武审判方式”就采用了人民陪审制度,这种方式将党的群众路线的工作方针成功地运用到司法审判工作中,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新中国成立后,人民陪审员制度继续实行,并初步形成为一种相对完整的制度,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1954年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实行人民陪审制度”。现行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三大诉讼法也都有关于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规定。

  2004 8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该决定第一条即规定:“人民陪审员依照本决定产生,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享有同等权利。”为了保障人民陪审员行使权力,《决定》还规定“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时,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所占人数比例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必要时,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等等。从这些决定、规定不难看出人们对司法审判日益增长的更高要求。《决定》的颁布和施行,是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人民陪审员制度趋于更加完善和规范,并将在司法实践中重新焕发生机。

来源:中顾法律网

 

责任编辑: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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