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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和申请执行期限

  发布时间:2015-07-08 11:11:24


    一、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三、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四、申请执行期限     1、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2、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3、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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