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对人民陪审员制度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要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这对促进司法公正、增强司法权威、推进司法民主,深化司法公开、化解社会矛盾具有重要意义。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
1.人民陪审员队伍素质参差不齐。人民陪审员任职条件中对学历要求为“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但学历不是人民陪审员的硬性要求,由此造成人民陪审员学历普遍不高素质参差不齐。一是新选任人民陪审员缺乏相应的法律专业知识,不熟悉审理程序,陪审效果不好;二是个别人民陪审员存在形式主义思想,仅仅将参审履职作为“形象”、“面子”,加上与自身工作冲突,不积极参与审判工作。
2.人民陪审员管理科学化水平不足。一是目前人民陪审员日常管理工作通常由政工部门负责,面对与法官人数同样多、组成结构复杂的人民陪审员队伍,在管理上存在困难。二是人民陪审员均衡参审机制未建立,参审数量不平衡。三是人民陪审员退出机制不健全,有的人民陪审员长期不能参审但未更换,有的陪审员已调离本行政区域或年龄较大,没有及时予以免职或选任。
3.人民陪审制存在制度的短板。一是陪审员的参审方式不科学。在目前的实践中,法官易挑选那些与自己关系较好的陪审员参审,导致人民陪审员较难自主参与案件审理并对法官实施有效监督。二是陪审员参审案件范围不明确,司法实践中随意性过大。人民陪审员应当参与哪些案件的审理法律未明确规定。三是陪审员连任有失公平。有的陪审员连续担任成了所谓的“陪审专业户”。四是陪审员制度经费划拨不到位,经济报酬偏低。虽然《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规定“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人民法院给予补助”。目前很多法院财力有限,未将该费用列入财政预算导致无法或难以兑现其经济报酬,使得部分人民陪审员不愿参加陪审。
二、加强人民陪审员制度工作的措施和建议
1.完善立法,制定相关法律。我国现行陪审制度的法律依据未以立法形式表现,且缺乏体系性和规范性。因此,为增强人民陪审制度的可操作性,实现人民陪审员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治化,建议应该制定我国专门的人民陪审员法来规范人民陪审员制度。
2.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工作实际,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法院可设置专门的人民陪审员管理机构,加强对陪审员的日常管理。
3.加强培训工作,提高参审能力。参审能力建设事关陪审质量,通过集中培训、在职自学、分段培训及庭审观摩、专题研讨等多种方式,让广大人民陪审员真正听得懂、用得上,以此全面提升人民陪审员的整体素质,杜绝“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现象。
4.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建设。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防止陪审员“不陪不审不议”现象发生的前提。为此,进一步探索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按照“集中管理、统一备案、分类使用”的原则,采取“总体随机抽取、个案特选调度”的方式逐步扩大随机抽取范围,对涉及医疗、建筑工程等专业性较强的案件,从相应专业人才信息库中抽取人民陪审员参审,以充分发挥其专业特长。要全面落实均衡参审机制和选任退出机制,在选任人民陪审员时,既要注重考察其文化素养与品德修养,也要考察其社会阅历和群众口碑,严把入口关。对工作不积极、不称职的人民陪审员,应予以免职补选。省级法院要指导中基层人民法院尽快建立人民陪审员名册和人民陪审员信息库。
5.进一步扩大人民陪审员参审范围。要根据审判任务要求,不断改进陪审员参审机制,扩大参审案件的范围,提高民商事、行政案件陪审率,扩大涉诉信访、执行案件的参审,特别是注重对一些社会关注度高、案情复杂(包括不公开审理的)案件,要吸收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要促进人民陪审员在审判活动和调处纠纷过程中的审判主体地位,发挥好人民陪审员促进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的作用,从而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6.全面落实经费保障规定。应积极协调地方财政专门财政预算为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职提供有效经费保障。具体补助数额及经费来源,应参照对人大代表的补贴执行。
7.加大宣传力度,深化思想认识。要充分利用电视等传统媒体和微信等新媒体,广泛宣传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和参审案件的有效做法,让群众了解司法改革方向,扩大司法公信影响力,争取群众了解和参与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大力推介人民陪审员制度,介绍人民陪审员工作情况,增进广大人民群众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增强人民陪审员的荣誉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对新任命的人民陪审员,建议应由同级人大颁发资格证书,采取公告的方式公示,确立其合法任职地位,以增进履职荣誉感和神圣感。
(作者单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