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年7月28日
地点: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第十五审判庭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案情:范氏夫妇本系酒商,生意不错。2012年年初,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张裕公司)的两家代理商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向温岭公安部门举报范氏夫妇销售假冒张裕解百纳窑藏7年葡萄酒。警方立案后发现酒并非假冒而终止侦查。范氏夫妇损失惨重,把张裕公司诉至法院。
案情回放
2005年5月12日,范氏夫妇成立了温岭市天马酒业有限公司(下称天马公司),主要经营预包装食品批发、零售。
2012年年初,天马公司被张裕公司的代理商举报卖假酒,警方当即扣押了一批葡萄酒。警方立案侦查后,委托了相关机构对被扣押的葡萄酒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酒是真的,范氏夫妇并没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葡萄酒。
范氏夫妇认为,由于张裕公司未经核实虚假报案,误导了公安部门对该案的定性,并导致他们损失巨大。张裕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侵权,于是一纸诉状将张裕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损失283.5万元。
庭审现场
7月28日15时30分,审判长敲响了法槌。原、被告及其委托的律师到庭参与诉讼。
原告:举报直接导致公司解散
法庭上,范氏夫妇的代理律师宣读了起诉状。
“在被举报前,二原告经营的天马公司已经成立7年,生意一直很好,并在行业内树立了良好的信誉。就是因为这次未经核实的举报,丧失了合作伙伴的信任,致使1230万元的销售金额打了水漂。”
原告律师认为,被告侵权行为造成了原告的巨大损失,按照售酒行业的利润计算方式,扣除水电、仓库保管等费用,被告应该赔偿原告283.5万元。
原告向法庭出示了警方侦查的文书证据、与四家娱乐场所的买卖合同等四组材料,证明其因被虚假举报而遭受巨大损失的事实。
被告:张裕公司未实施侵权
“原告的诉称并非事实。”被告律师当即反驳道。
被告律师称,被告未向警方举报原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张裕葡萄酒;公安终止侦查是认为不需要追究原告的刑事责任,而不是因为原告没有犯罪事实;原告停业及清算注销公司是因为经营不善,股东会决议解散的,跟被告无直接关系。“综上,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针对原告方提交的证据,被告方质证说:“对证据待证的事实有异议,对暂扣的葡萄酒作出系假冒产品结论的是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不是同一主体,被告也未出具过相应的鉴定报告,因此无
在公安侦查期间,天马公司基本上处于停业阶段。由于传闻公司销售假酒,许多合作经营伙伴与天马公司终止了合作关系。最终,天马公司关门了。
法证实原告的损失与被告有因果关系。”
被告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
庭审焦点
谁是举报者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谁是报案者产生了争执。
被告辩称,该案是台州某酒业公司向警方举报的。
原告则认为,台州某酒业公司是被告的代理商,代理商的主体行为,也可以认定为是被告的行为。单凭报案笔录,警方是无法立案的,因为无足够证据证明原告实施了销售假酒的行为。公安机关将查扣的酒交由被告处鉴定,被告却出具了一份假酒的鉴定报告,这才导致警方错误立案。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权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损失谁承担
“构成侵权应有侵权的行为、损害的事实及行为与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审判长说。
原告称,就是因为被告报案且出具假的鉴定报告,使公安立案侦查,并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使天马公司无法正常经营而停业清算。“原告已举证证明被告有侵权的行为、损害的事实,并承担了行为与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
“根据法庭向警方调取的材料显示,此案由台州两家酒业公司投诉天马公司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张裕葡萄酒引起的。两家酒业公司是被告的经销商,都是独立的法人,且与被告只存在买卖关系,因此两家酒业公司的行为产生的后果不该由被告承担。”被告提出了反驳的意见。
被告另称:“如果出现错案,原告应该申请国家赔偿。”
“此案在裁判前可以由法庭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审判长问。
对此,原告方表示同意,被告则不同意。
由于案件的复杂性,且被告不同意调解,经合议庭合议,此案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