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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诠释

发布时间:2015-10-12 14:36:01


    古时候,有一个书生要进京赶考。一天夜里,他一连做了三个梦。第一个:梦见墙头长草;第二个:梦见自己戴着斗笠打着雨伞;第三个:梦见与他的小姨子背靠背睡在一个床上。

    他岳母会解梦,他就去找岳母。偏偏岳母不在家,小姨子在家。小姨子问明来意后说:“你就告诉我吧,我也会解。”

    书生就说了第一个梦。小姨子说:“此梦对你不利。墙上长草随风倒,说明你根基不牢。”书生吃了一惊,又说了第二个梦。“此梦更不好。戴斗笠打伞,说明你是多此一举。”书生更是垂头丧气,就又说了第三个梦。小姨子眼一瞪,说:“和我睡在一个床上,说明你是白日做梦,这辈子休想!”书生听了,心都凉了,便打消了进京赶考的念头。

    正巧岳母回来了。岳母问明情况后,便恭喜道:“这是好兆头啊!第一个梦,墙头上长草。你想,多数草都长在地上,你却长在墙上,这说明你天生就高人一等啊!第二个梦,戴斗笠打伞。斗笠,冠(官)也。你又举把伞,那是冠(官)上加官啊!第三个梦,你与小姨子背靠背睡在一个床上。这说明你马上不就要翻身了吗?!”

    书生听了非常高兴,坚定了进京赶考的决心。后来,果然金榜高中。

    从这个有趣的小故事中,我们可以看出,不同的人对同一种事物的看法或认识往往不同,这是因为,不同的人在认识事物时会受到自己价值好恶、能力水平、目的取向、人生阅历以及外界因素等的干扰和影响。

同样的三个梦,在岳母和小姨子那里,之所以得到了截然相反的两种解释,而且两种解释都非常有道理,就是因为岳母与小姨子的“解梦能力”、价值取向、人生阅历等不同原因所致。

    就价值取向来说,岳母爱婿心切,当然希望女婿金榜高中。小姨子虽然也与书生有亲戚关系,但对书生是否高中金榜乃是抱有一种无所谓的态度;就人生阅历来说,岳母知道对书生应该是鼓舞士气,便采取鼓励的善心方式解梦。而小姨子因年轻,则口无遮拦,想什么说什么,根本不去考虑书生的感受;况且第三个梦对小姨子还多有冒犯,她当然要痛斥责怪书生了。

    小姨子的解梦结论让书生垂头丧气,完全丧失了赴京赶考的勇气和信心。而岳母的解梦结论却使书生信心倍增,坚定了赴京赶考的决心。

    同样,我们法官司法也是一种对案件事实和法律条文进行认知、选择和诠释的过程,一样会受到自身价值好恶、能力水平、目的取向、人生阅历以及外界因素等的干扰和影响,可能会对同样的案件事实和法律条文得出不同的认知结论,也同样会对案件的当事人造成不同的影响。

    笔者遇到这么一个真实的案例,王某下夜班回家发现一浴室旁有八袋水泥,想到自己家里改造卫生间正需要水泥,便决定把这八袋水泥偷回家,由于他骑的电动自行车小,一次只能运两袋,他便决定分次运输。第一天晚上,偷运两袋;第二天晚上,又偷运两袋;第三天晚上偷运时,被治安巡逻人员抓获。八袋水泥经评估,价值230多元。公诉机关以盗窃罪提起公诉,认为虽然他偷的水泥价值上不够盗窃罪的认定标准,但他是多次盗窃,而多次盗窃不按价值算,只要达到盗窃的次数(一年内三次或以上),即构成盗窃罪。

    法院审理时,对是否构成犯罪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与公诉机关相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王某不构成犯罪。理由为,多次盗窃,应该是基于不同(或多次)的盗窃犯罪故意,并实施了不同(或多次)的盗窃行为,而本案,王某则是基于一个盗窃故意,虽然隔天分三次偷运,却是实施了一个连续的盗窃行为,是一次而不是多次,且价值不够定罪标准。

    上述两种观点不论谁对谁错,都充分说明法官在司法办案过程中,对同样的案件事实和法律条文认知和诠释时,会因为不同的人而得出不同甚或截然相反的结论,但是,这两种结论,对王某却有罪与非罪的天壤之别。那么,法官该如何对案件事实或法律条文进行正确的诠释呢?

    故事中的岳母就给出了现成的答案,那就是善心司法,也就是向有利于当事人的方向进行诠释。法官在司法过程中,除了要提高自身素质外,还要保持一颗善良同情之心。在民事诉讼中,做到“凡讼之可疑者,利于弱势一方当事人”,“与其屈贫民,宁屈富民;与其屈愚直,宁屈刁顽。事在争产业,与其屈小民,宁屈乡宦,以救弊也”。在行政诉讼中,注意“凡讼之可疑者,利于行政相对人”,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而言,凡存疑者皆应判决撤销或确认违法;在刑事诉讼中,坚持“凡讼之可疑者,利于刑事被告人”原则,坚持疑罪从无,坚持教为先惩为辅,坚持刑罚谦抑性和民(行)先刑后司法之策略,只要通过民事(行政)手段能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就尽量避免采用刑事惩罚措施,等等。这正如英国法学家麦克莱所言:善良的心乃是最好的法律。

                                                  (作者单位: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迟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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