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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的社会环境

  发布时间:2015-11-03 14:34:14


    内容提要: 法律职业共同体是是以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家为核心的法律职业人员所组成的特殊的社会群体。是近几年司法领域热衷探讨的一个重点课题,实质上是司法领域、层面的问题,处理的问题是出现社会矛盾后的救济部门的相关群体间关系问题,但从法律在社会治理程序的作用来看,执法才是十八大提出的“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被概括为“新法治十六字方针”的重心。笔者结合在八年的一线民事审判工作、两年的法律政策研究,一年的政府信访接待中心一线接待的经历就我们的新法治十六字方针发表自己最切身的体会,那就是法治中国的脚步重点在于严格执法,严格执法的主体是我们的各级行政机关以及相应的执法部门,这些部门的群体应该是我们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外延,由这些行政部门形成的执法群体以及全民守法所营造的环境就应是我们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的社会环境。笔者在此文中将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与上述社会环境的关系的角度进行粗浅的论述。

    早晨,坐在办公桌前归纳这篇论文的思路,随手翻看报纸,恰看到《北安信息》上全文刊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处于法律人的习惯我马上全文阅读了这部法律,该部法律以法律形式固定了监管体制改革成果、完善了监管制度机制,非常全面的解决了当前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可在法律的层面看到这部严禁的法律的同时作为一个社会生存个体在内心深处却没有感受到法律的保障,吃东西还是这么的不放心,打开网页,蹦出的一个新闻是哈市12中校园内黑加工点至少给四所学校配餐中使用工业盐事件。这则新闻伴着这部法律在我这篇论文的思路中碰撞着。笔者本文中所论述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是是以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家为核心的法律职业人员所组成的特殊的社会群体。是近几年司法领域热衷探讨的一个重点课题,实质上是司法领域、层面的问题,处理的问题是出现社会矛盾后的救济部门的相关群体间关系问题,但从法律在社会治理程序的作用来看,执法才是十八大提出的“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被概括为“新法治十六字方针”的重心。笔者结合在八年的一线民事审判工作、两年的法律政策研究,一年的政府信访接待中心一线接待的经历就我们的新法治十六字方针发表自己最切身的体会,那就是法治中国的脚步重点在于严格执法,严格执法的主体是我们的各级行政机关以及相应的执法部门,这些部门的群体应该是我们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外延,由这些行政部门形成的执法群体以及全民守法所营造的环境就应是我们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的社会环境。笔者在此文中将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与上述社会环境的关系的角度进行粗浅的论述,以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执法与司法的关系问题

    执法是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以及公职人员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司法是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行政机关本身就是执法的最主要主体,事实上,公共管理本身就是法律的一部分,也是在行使执法职能的重要表现。执法与司法的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主体不同,执法主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公职人员,而在我国司法主体只包括司法机关,不包括其公职人员;(2)执法具有主动性执法主体大多需要主动采取执法措施,而司法很大程度上是被动的,特别是民事方面;在这也是笔者在这个题目下为什么首先要谈执法与司法的关系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3)涉及的内容不同。执法是以国家名义对社会各方面全方位的管理,司法只包括刑事司法、民事司法、行政司法。(4)作用不同。执法旨在实现政府各方面职能,司法是应用法律处理案件。在法理的以上四点定性的基础上笔者要用每天接访时能让信访人容易接受的说法,那就是,我们每天从睁开眼睛开始每个行为都处于从民事到行政到刑事的各种法律、法规、政策、规章织就的从横交错的法制之网中,各张网上的每根铉就是由我们的各级行政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委托的组织以及公职人员组成。而司法仅是守候在特殊环节的几只蜘蛛,而这些蜘蛛的作用还仅限于对触网的行为进行处罚,还是以不告不理为重要的原则。也即是说法律实施过程中,执法承担着相当大的任务,而执法不严是法律实施中的主要问题。严格执法是关乎法律权威及其生命的大问题。我们这些年把眼光过于聚焦于司法,有人甚至提出我们现在面临着“立法中心主义向司法中心主义的转移”,笔者非常不赞同这种观点。我们有立法为先导,因为在制定法国家,首先要制定规则,有规则才能执法,才能司法,才能守法,所以规则先行即立法先导,但决不能以立法中心。其次,说转移到司法为中心笔者结合几个部门的工作经历更是不赞成,我国现有242部法律,80%是靠行政执法去实施的,所以怎么可能司法中心主义呢?如果再加上公民守法,公民守法也是法律实施的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从理论上讲,每一个公民都是一个守法主体。所以,从法律实施来看,从比例上来分析,行政执法和公民守法承担着非常重要的任务。如果提出司法中心主义,将法律实施这样一个复杂而繁重的任务全部都归结在司法上,对司法是不堪重负的,加大了原本就已经非常沉重的司法负担,对司法反而是不利的。司法是非常重要的,但从法律实施来讲,从科学的分析角度,司法是不告不理,无论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司法的被动性是它的本质特性,因此,它承担的使命是有限的,它承担的任务量也是有限的。从执法与司法的上述分工就可以看出法治环境的形成中法律职业共同的外延我们的各级行政部门及其他执法部门的重要性。我们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并发挥积极的正能量必须依赖于各级行政部门及其他执法部门营造出的严格执法、全民守法的社会环境。

    二、法律职业共同体建立中社会环境的制约

    (一)建立法律共同体的社会环境中缺乏土法治文化的支撑。

法治是现代社会的产物,古代社会有法律但无严格意义上的法治。纵观中国法制史,中国古代政治传统的核心是只要有思想和道德的力量存在,一切问题就会迎刃而解。集中体现在汉儒董仲舒的天人感应“灾异说”,还是宋儒朱熹的“正君心说”。在任何一个时代在法治、政治改革的前奏都首先有一个共同体的产生,由一套理论支撑改革的进行,可以说不论法律职业共同体是法治大厦建设的基石,还是政治变革的前奏,一国本土文化诸要素总是先在的、持久的和决定性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设,都不可能摆脱本土法治文化所给定的条件之外,其必须依托其所衍生的社会环境,就当前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必然受到当前社会中普遍存在的公民守法意识不强、行政部门惰性、消极执法的和会环境的制约。

    (二)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缺少社会和相关职能部门的支持

    曾经,律师同法官、检察官及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一样,都属于国家的法律工作者,体现执政党的意志,代表国家利益,行使公权力;他们是“同一统一战线的坚强盟友”。但随着时代的变迁,司法改革的试探性的进行、律师从国家公职人员的队伍中分离出来,身份、地位、职能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律师被定义为法律工作者。这种身份上的转变引发法律职业一系列的变化,引发律师与公检法在法律职业上的利益分离和职业理念上的冲突与对抗。本应成为法律职业共同体重要组成部分的律师因为没有社会和政府的支持而未真正迈入法律职业共同体行列。在职责的履行过程中律师的身份日益尴尬,与曾经的战友的法官、检察官的关系日益微妙,复杂…。可以说在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律师更贴近于人民群众,较法官、检察官的被动性来说距离执法的距离更近、更主动,更有利于与社会环境相互促进。但实际中体制上的制约使律师游离于司法共同体行列的边缘,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中无论是社会的相关职能部门还是广大民众在认知上都缺乏对律师身份的正确定位,这必将至于法律共同体的形成。

    三、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该如何反哺社会环境

    一个健全的法制社会离不开法律职业共同体。只有法律职业共同体最终产生并不断发展壮大,国家以及社会的法治才能得到真正意义上的实现和保障。从宏观的角度来看,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社会意义深远。

    (一)促进国家法治建设。

    尽管我国目前大力提倡依法治国,但是人治现象还是比较严重的,法治还面临着很多问题。其中尤为严重的就是“官本位”思想的存在,说到“官本位”我们要说的是中国几千年的“人治社会”和古今中外的“人治”、 “法治”之争。这个命题我曾经在大学的辩论会上进行过慷慨陈词,时光荏苒十几年过去了,在审判一线摸爬滚打了十几年,再面对这个论题时心态异常的沉重,古人云:“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明法者强,慢法者弱。”可见古人早就懂得法治的优势,以“依法治国”为唯一主题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召开更将法治作为了社会治理的方式。那么我们面对的问题来了,为什么大家都知道法治对社会发展的作用,为什么千百年来我们的法治社会就是建立不起来呢?笔者认为就是意识形态的问题,是根深蒂固的官本位思想在作怪,在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张文显描述的中国人民用30年的时间走完了西方发达国家三百年的立法进程已经成为一个名符其实的法律大国里为什么大老虎层出不穷,小苍蝇遍地都是,腐败窝案成为反腐的常态,在联想一下千军万马挤公务员考试的独木桥的情形,我们就不难看出人的重要性,人的意识形态的重要性,当站在公务岗位上不是把自己作为人民的公仆,想的不是如何按照法律的规定为民谋福祉,不是以具有高尚的情操为骄傲,而是把自己定位为“官”,由该官位获得高于群众的待遇,用官位获得权力去获取利益,以奢靡的生活为炫耀。那将从根本上制约我们的法治中国建设。而法律职业共同点的形成,几个群体合力的形成必将促使法律权威的形成,通过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构和逐步成熟必将在一定程度上对官本位的行为进行法律层面的打击,使我们国家朝着法治、法治文明的方向迈进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协调法律职业间的利益冲突,促进群体自身良性发展,发挥治理职业共同体在社会中和治理中的矫正作用。

    目前我国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与其外延各行政部门间的关系一直处于不够健康的状态。以我在信访局一线肩带中最普遍的例子是老百姓信访不信法,无论你如何引导都不愿意走法律途径,在你给将法律时最长听到的一句话是“法律是这么规定的…”,这个“这么”的含义非常耐人寻味。就在我组织文字的同时接待的一个上访人,拿着法院的判决书,内容是确定拆迁补偿合同有效,但房屋并未验收竣工,他起诉交付房屋,在给其讲解法律时感觉到他的情绪就是走投无路,开发商现在改变房屋结构,为将来违约做准备,法院立案有困难,到建设局举报无回音,在给其讲了进一个小时民事案件与行政案件的区别,建议其到行政机关要求相应部门对开发商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如不处理进行行政诉讼时,感觉他都听懂了,但说到民告官怎么都不敢迈出这一步,坚持要见政法委书记,在老人无助绝望的目光中我有一种冲动如果我们的司法共同体形成了律师就可以积极主动的为他服务,而在法官身份被动性的制约下我却心有余而力不足。一上午的接待最深的触动就是,在这个司法改革的时代我们法官必须摒弃律师就是纯粹的商人,总是钻空子,投机的成就看法,加强彼此之间的沟通、协调和理解,协调各自间的利益,从而促进法律职业整体得到良性发展,进而一个整体合力的姿态反哺我们的社会。

    (三)以司法的严谨性为营造一个凡事从我做起,遇事找法,办事守法的氛围作出表率。

    前几天在微信上看到这样一段话感触颇深“当整个社会的规则成为了利益交换的时候,我们不要抱怨腐败,更不要抱怨腐败的不是自己,需要抱怨的仅仅是为何自己的不坚强的神经,有人说过安全感源于自己......”。不想承认但我们必须面对这一现实,我们的老百姓甚至是我们痛恨着官僚主义、痛恨着腐败,可在我们要办一件事时首先是想到要不要托托熟人、要不要走动一下......,这在一定时期内是我们在社会上生存的常态。在民事审判岗位上我曾每天面对着对与错的判定、多与少的分割,辛苦繁杂都不是工作的难点,难点是原告托人找你、被告给你表示,不接受时得到不是当事人的尊敬与信任而是怀疑,怀疑对方找你了,甚至让你更寒心的指责......。因此在全社会都在如火如荼的探讨着法治中国的建设时,作为法律人我冷静的分析着作为社会细胞的我们的心态,已经根深蒂固的心理意识、处事规则想一下子改变是不现实的,因此说在法治中国的建设中我们法律职业共同体必须以职业特有的严肃性来为营造一个凡事从我做起,遇事找法,办事守法的氛围作出积极的贡献。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在建设法治国家的伟大实践中,法官、律师等法律职业者是法律秩序的载体和法律价值的卫士,是推动法治社会不断进步的合力。其必须注重处理与其生存的社会环境的关系,以公正的司法来促进严格的执法,让我们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不仅做到个体合格,更要整体合力,这个合力包含着我们法治十六字方针中的立法、执法、守法与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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