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奶奶年近80岁,本该是儿孙满堂,承欢膝下的时候,可王奶奶却独自一人艰难度日。
王奶奶与李爷爷于1955年登记结婚,因为一直没有孩子,1965年,王奶奶和李爷爷抱养了一个才出生28天的男孩,夫妻俩含含辛茹苦地将这个儿子养大,并助其成家。多年来,王奶奶与儿子因性格不合经常因琐事发生口角,矛盾不断。2011年初,李爷爷因病去世。老伴死后,王奶奶的身体每况愈下,正需要人照顾,但此时儿子不仅不关心王奶奶,反而多次与王奶奶争吵,特别是2013年春节前,冬天路滑王奶奶不慎滑倒,腰部被摔伤,儿子一家漠不关心、不闻不问,未到床前照顾、也未探望过一次,王奶奶靠着邻里照顾、帮助才日渐康复。忍无可忍的王奶奶找到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法律援助中心多次对母女双方进行调解,但均未和好。
寒心致极的王奶奶向北安市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将自己养大的儿子告上法庭,要求与其解除收养关系。经过审理,法院准许了王奶奶的诉讼请求,解除母子的收养关系。
【法官说法】
一、法律承认事实收养关系吗?
答:本案收养关系发生时,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尚未实施, 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通知》二:“收养法施行前受理,施行时尚未审结的收养案件,或者收养法施行前发生的收养关系,收养法施行后当事人诉请确认收养关系的,审理时应适用当时的有关规定;当时没有规定的,可比照收养法处理”,1992年《收养法》并不具有追溯力,因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关系不适用1992年《收养法》,而应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在无规定情况下,才可比照适用1992年《收养法》的相关规定。当时的情况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
二、如果解除收养关系,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答: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根据《收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条、第32条规定,养父母与其抚养成人的养子女关系恶化,再继续共同生活对双方的正常生活确实不利,一方坚决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可准予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