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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止

  发布时间:2016-01-15 10:23:31


    第二百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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