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政府将应发给王大妻子的抚恤金50 838.60元错发给张某,后某政府发现此事后,数次找到张某催要,张某以各种理由推脱不愿还款,某政府无奈诉至法院,法院多次找到张某耐心细致的调解此事,释明厉害关系,张某同意将此款返还原告,最终此案以调解方式结案。
2011年8月1日王大(化名)去世, 2013年4月16日原告某政府收到财政局拨入的抚恤金50 838.60元,此款是补发给行政编制王大死亡的抚恤金,但收到此款时信用社打印的票据没有填写补发者的姓名,原告误以为此款是补发事业编制张大(系被告张某父亲)死亡的抚恤金,遂将本应发放给王大妻子的去世人员抚恤金50 838.60元错发给了被告张某。
之后王大妻子前去原告处领取抚恤金,原告发现此款已误发给被告张某,遂立即联系被告张某,并向其出示了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王大的干部退休审批表、预算拨款凭证的回单以及有张某签名的2013补发老干部抚恤金领款单,希望他能将错发给他的抚恤金50 838.60元如数返还,但被告张某以不知道此款是错发给自己并已全部还债为由,称暂时无力返还。原告遂与王大妻子协商,希望其去法院起诉追回此款,但王大妻子坚持认为此款系原告工作失误造成,自己没有过错,原告仍应立即向其发放抚恤金。原告无奈以自己名义向法院起诉被告张某及其妻子二人,要求立即返还错发给张某的抚恤金人民币50 838.60元。
法院立案受理后,找到张某及其妻子说明情况,张某仍以各种理由推脱不愿还款,最后经法院数次做二人的调解工作,释明厉害关系,被告二人最终同意返还错发给其的抚恤金。
【法官说法】
古人有云:“君子好财,取之有道”,对于没有法律依据所取得的财产利益,我国法律对之明确持否定态度,并已通过立法将其确定是不当得利,规定了其无法律效力。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四: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有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具体到本案当中,张某在某政府领取了人民币50 838.60元,属于财产的积极增加;原告将本应向王大妻子发放的抚恤金发放给了张某,但这并不意味着王大妻子就丧失了对其要求发放抚恤金的权利,原告仍有义务对王大妻子发放抚恤金,这对其来说是一种可预期的财产积极的减少;因张某财产增加故王大妻子财产减少,其之间因果关系明确;而张某领取抚恤金显然没有法律依据。故此案件完全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张某构成不当得利,原告有权要求其返还所领取的抚恤金。
另外原告某政府工作人员对发放去世人员抚恤金审核不细致,从而导致错发产生纠纷并引发诉讼。法庭已向其提出司法建议,建议其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进一步提高工作人员业务能力和工作责任心,对领取抚恤金等事项相关人员身份的审核工作予以重视,避免再发生类似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