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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买车赠“小三” 妻子起诉返还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6-02-29 15:29:43


    丈夫意外身亡,妻子在整理财产时发现,一年前丈夫的银行卡在一4S店购买车辆一台,价值人民币32万元,妻子并未见到该车辆,且经去购买该车的4S店查询后,得知该车是给另一名女子购买的,登记在该女子名下。于是,妻子将该名女子告上法庭,要求返还车辆。

    丈夫与妻子于上世纪70年代结婚,婚后两人经过努力打拼积攒下一定积蓄。生活有所富裕后,丈夫经常以应酬为名在外不归,妻子也耳闻一些谣传丈夫与其他女子有染,但终未有证据得以证实。

两人从黑发到白首,丈夫离世后,妻子一方面恨自己丈夫的不忠,另一方面气愤的将该名女子告上法庭,要求该女子返还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车辆。近日,北安市人民法院经过调解,该女子将车辆返还妻子。

    【法官说法】

    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特别是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取得对方的同意。本案中,丈夫在外与其他女子有染,并在没有合法的债务往来情况下,用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私自处分,购买车辆赠与其他女子,妻子可以不当得利之诉要求返还。

    一、何为夫妻共同财产?

    答: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离婚之前的这段时间。这期间,除约定外,均属夫妻共同财产。

    二、 哪些财产属于婚姻法中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呢?

   答: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

    《婚姻法》

    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此案中,妻子与丈夫共同打拼积攒的积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的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丈夫背着妻子将32万元的车辆给“小三”,违背了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其行为应认定为无效,而该女子取得车辆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了不当利益,造成了原告的损失,属不当得利,依法应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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