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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案件审查立案受理的条件及要求

  发布时间:2016-03-11 15:17:01


    一、刑事案件申诉审查立案受理的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

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一)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二)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三)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当事人申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材料使用A4纸):

   (一)申诉书三份。

   (二)申诉人应提交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委托他人代为申诉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个人代理的应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交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律师代理的提交律师事务所函和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三)原一审、二审裁判文书或调解书复印件各三份,并提交原件予以核对;

   (四)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五)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复印件,以新证据申请再审的,应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新证据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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