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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车却被质押 男子起诉获赔偿

  发布时间:2016-03-28 14:57:20


    陈先生于2015年2月2日,在某汽车销售公司处购买了一辆吉利美日牌MR7152K04型轿车,该车价值70000.00元,陈先生用牌照为黑NE95××黑色帕萨特二手车置换26000.00元,交付现金44000.00元,同时交纳了交强险1335.00元,刘经理给陈先生出具了购车发票,产品相关说明书,但没给产品合格证。由于没有产品合格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陈先生无法给该车辆落户,陈先生多次找刘经理索要,刘经理以种种理由拖延,陈先生所购车辆的产品合格证已被刘经理质押给他人,在刘经理未清偿完借款的情况下,无法取得产品合格证,也无法交付给陈先生,故陈先生于2015年5月18日向12315执法大队投诉,经调解刘经理法定代表人张先生承诺1个月内交付产品合格证,如逾期给付不上同意全额退款。现被告刘经理仍未能交付产品合格证,陈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回购车款70000.00元,交强险1335.00元,索要合格证产生的费用1000.00元,当庭增加诉讼请求损失50000.00元。

北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被告处购买价值70000.00元的吉利美日牌MR7152K04型轿车1辆,原告用二手帕萨特顶抵26000.00元,交现金44000.00元的事实清楚,双方无异议,由于被告质押的原因致使该车辆的产品合格证无法交付原告,原告无法给所购车辆落户,故原、被告的购车合同应予解除,被告应返还原告购车款及交强险款,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索要合格证的费用1000.00元,损失50000.00元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保护。被告主张该笔购车业务中用帕萨特车抵款26000.00元,如解除合同应当返还帕萨特后再返还现金4400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购车协议前期置换、交付现金已履行完毕,帕萨特已交付被告使用一段时间,被告无法原样返还,故该车不予返还。

    【法官说法】

    本案涉及车辆购买中的新型交易合同,在此种车辆买卖合同除主合同车辆交付内容外还涉及购车协议前期置换,差价补交等问题。重点是合同违约解除后衍生的新的问题。本案中原告在被告处购买车辆并以二手车顶抵部分车款后并以现金交付余款的事实清楚,但由于被告质押的原因致使该车辆的产品合格证无法交付原告,原告无法给所购车辆落户,属于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解除合同的情形。合同解除后因车辆使用产生的相应问题应依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的规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被告应返还原告购车款及交强险款,该笔购车业务中抵款的帕萨特车已交付被告使用一段时间,被告无法原样返还,故不行返还该车,而是返还车款。

责任编辑:张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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