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琐事离婚,因一万元起争议

  发布时间:2016-03-15 14:58:57


    宋女士和魏先生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11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子魏晓宇(2013年4月16日出生)。婚初宋女士和魏先生夫妻感情尚可,后来,双方经常因家庭生活琐事争吵、打架,现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宋女士起诉要求与魏先生离婚, 宋先生表示同意离婚。原告宋女士、被告魏先生均同意婚生子魏晓宇由被告宋先生直接抚养,被告宋先生要求原告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1000元,原告宋女士不同意给付。被告魏先生称婚前给付原告宋女士18000.00元,要求原告宋女士返还,原告宋女士否认,被告魏先生未提供证据证实。被告魏先生称办理结婚时买东西剩余1万多元钱在原告宋女士处,要求原告返还,原告宋女士称剩余1万多元钱属实,但该钱婚后共同生活中花了。被告魏先生未提供该款尚存在的证据。双方无债权、债务。

    北安市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原、被告系夫妻关系,理应互相关心、互相尊重,但由于双方婚后因家庭生活琐事经常争吵、打架,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表示同意离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被告同意婚生子由被告直接抚养,但双方对子女抚养费问题意见不一致,本院根据原、被告婚生子的实际情况,参照黑龙江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确定子女抚养费为每月300.00元。被告称婚前给付原告18000.00元,要求原告返还,原告否认,被告未提供证据证实,被告该主张,本院依法不予以支持。被告称办理结婚时买东西剩余1万多元钱,在原告处,要求原告返还,原告称剩余1万多元钱属实,但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花了,被告未提供该款尚存在的证据,被告该主张,本院依法不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本案中争议的焦点是:本案中男女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确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一是婚前感情基础,本案双方是经人介绍的相处时间不长;二是婚后感情,本案双方经常存在打架、斗气;三是离婚原因,本案双方因生活琐事导致双方感情不好;四是有无和好可能,本案原告已经起诉过离婚了,再次起诉经调解无效,确认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因此,本案根据法律规定及综合以上几点标准,准予原告宋荷花与被告魏秋生离婚。

离婚后关于孩子的抚养问题,总的原则就是:从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角度出发,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看父母的抚养能力、条件、环境等情况。本案中孩子已满两周岁,且一直随被告生活,双方也都同意由被告抚养,对孩子由谁抚养的问题没有争议,因此,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孩子抚养费的问题,我国法律有明文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婚生子有经济来源能独立生活时止。因此,本案原告不支付子女抚养费是不符合法律规定,至于抚养费数额的确定,因本案中原告无固定收入,法院根据其负担的能力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予以确定。

责任编辑:张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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