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提示】
离婚案件中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的问题
【要点提示】
夫妻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被告在生活期间应互谅互让,保持家庭稳定团结,不可因一时冲动,草率离婚。告虽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未提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确实证据,且被告不同意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故应考虑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证据是否充分,是否具备离婚的法定情形等因素。
【案例索引】
一审: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2012)北民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2012年2月13日)
【案情】
原告叶丽丽,女,198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北安市城郊乡新友村1组8户(身份证号码:231181198708251424)
被告王权绪,男,198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北安市城郊乡新力村1组138户(身份证号码:231181198707181436)。
原告叶丽丽与被告王权绪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9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王子鸣(2010年1月27日出生)现年2周岁。近年来,因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200.00元。家庭财产归被告所有。
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被告与原告之间的感情没有达到破裂的程度,且因为孩子太小,不能因为父母争吵和离异影响婚生子健康生长,孩子现在还不会说话,为了将来给孩子一个好的生活和学习环境,不同意与原告离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如法院认为原告请求符合离婚标准,原、被告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每月500.00元抚养费。家庭共同财产归被告所有。无债权,有债务50 000.00元,其中2010年10月14日向刘全文借款10 000.00元,2011年12月8日向邢凤才借款20 000.00元,2011年12月17日向王怀祥借款20 000.00元。
【审判】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被告在生活期间应互谅互让,保持家庭稳定团结,原、被告结婚近三年,期间感情一直很好,近期只是因生活琐事吵架,且由于双方互不忍让,导致了被告有打过原告的事实,但其行为不是持续发生,不构成婚姻法意义上的家庭暴力。原告虽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未提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确实证据,且被告不同意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证据不充分,不具备离婚的法定情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评析】
离婚案件中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的问题
夫妻之间应互敬互爱相互忠诚。诚然离婚是公民自己法定的权利,但认为只要自己坚持离婚的话,即使对方不同意,诉讼到法院,也应该很快就会解决。这是由于对我国现行离婚法律制度和诉讼程序制度不了解所造成的。人民法院判决是否离婚,是从维护家庭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大原则考虑,对于判决离婚的案件,比较谨慎。
现行婚姻法明确规定,只有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法定的夫妻感情确已经破裂情形,法院才会判决离婚。具体来说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以下情形:
(1)配偶一方存在重婚或者与其他异性同居情形,
(2)一方存在长期家庭暴力情形,
(3)有遗弃和虐待家庭成员的情形,
(4)夫妻双方因为感情不和分居两年以上情形,
(5)其他的情形。
根据前述的分析,一般家庭只是夫妻之间经常吵架拌嘴,或是彼此之间不能相互理解,性格、生活习惯、文化层次差异太大,或者婆媳关系不合,象这样的情形起诉到法院,法院一般都不会判决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