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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拒执刑事案件典型案例(四)

发布时间:2016-12-04 10:15:18


    王仁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公诉案

    ——被执行人有钱款可供执行,经两次司法拘留,仍拒不执行判决义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一、基本案情

    王仁华与宋秀凤所生之子王志国因意外事故死亡,事故责任方给付王仁华、宋秀凤赔偿金人民币770000元,王仁华得款后拒不给付宋秀凤应得的份额,宋秀凤遂提起诉讼,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磐民一初字第1014号民事判决,判决王仁华返还宋秀凤人民币308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920元。判决生效后,王仁华未主动履行给付义务,宋秀凤申请强制执行。磐石市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王仁华在有能力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情况下,拒不执行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2013年6月,王仁华因拒不执行判决,被法院先后两次司法拘留,但仍对抗执行。法院将其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被执行人王仁华与宋秀凤达成和解协议,王仁华给付宋秀凤人民币205920元,案件履行完毕。

    磐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仁华对人民法院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鉴于被告人王仁华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依法判处被告人王仁华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二、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有钱款可供执行,明显有能力执行而对抗执行,在法院两次对其实施司法拘留措施后仍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依法应予以刑事处罚。鉴于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依法被判处缓刑。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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