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案件须提供的证据有:
1.结婚证、结婚证书遗失或损毁的须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同居的须提供同居的时间、地点的有关证明材料;
2.住所地、居民委的证明;
3.一方下落不明的,须提供居民委、派出所、邻居证明材料;
4.男方诉讼离婚,女方如果怀孕,须提供医院出具的诊断书;
二、继承案件须提供的证据有:
1.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
2.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生前户籍地、居住地,主要遗产所在地证明;
3.第一顺序继承人如果是丧偶儿媳、女婿对被继承人尽了赡养义务应提供证明材料;
4.被继承人是否立有遗赠或遗赠抚养协议。
三、赔偿案件须提供的证据有:
1.对人身造成损害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诊断书、处方、病历及医药费、住院费单据等;
2.如系治安处罚后涉及的经济赔偿案件须提供公安机关出具调解终结书;
3.对财产造成损失的应提供财产受损证明及是被告所为的证明;
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提供侵害人的是否具有行为能力的证明材料。
四、债务案件须提供的证据有:
1.有书面证明的应提供借据、收据、合同,无书面证明须提供有关双方有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材料;
2.债务有担保的,应提供具体的担保方式,抵押担保的,应提供抵押物的证据,保证人担保的应提供担保人与被保证人的关系以及应承担责任的材料;
3.要求返还其它物品,应提供物品的存放地点的证明材料;
4.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要提供损失的物品价格、对方取得不当得利的时间、地址、方式的证据;
5.无因管理人要求受益人支付管理费的应提供管理或服务的方式、范围、支付费用的证据。
五、抚育费、抚养费、赡养费须提供的证据有:
1.原告与被告身份关系,如系收养关系,要有收养手续或所在街道的证明;
2.变更抚育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3.非婚生子女要求抚育的要提供确凿的鉴定、证明材料;
4.抚育人是否已能独立生活。
六、买卖纠纷案件须提供的证据有:
1.有书证协议的须提供协议原件或副本;
2.买卖涉及财产所有权的证明及经营权的证明;
3.买卖发生变更终结的原因是否有违约行为的证明材料;
4.对标的物的质量检查,鉴定结果的证明材料;
5.货物提取的收、付款的证明材料。
七、精神损害赔偿案件须提供的证据有:
1.侵害人因不法侵害给他人造成名誉、荣誉等侵害行为损失结果的证明材料;
2.侵害人以盈利为目的的,侵害他人肖像权的,应提供盈利的证明材料;
3.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提供具体损失数额的证明材料;
4.侵害行为的侵害程度,社会影响的证明材料。
八、房屋纠纷案件须提供的证据有:
1.房屋产权证明,按规定须经房管部门处理的,应提交房管部门的处理决定书;
2.房屋产权纠纷应提供产权来源变更行使所有权的证据及纠纷发生的原因、后果的证据;
3.房屋买卖纠纷应提供买卖合同是否办理房屋产权手续的证据,契税收据及买卖关系是否有效的证据;
4.房屋租赁纠纷应提供租赁协议书和证明,违反合同的事实材料及要求解除租赁关系理由的证据;
5.要求房屋共有及优先购买权的证据。
九、宅基地纠纷案件须提供的证据有:
1.主管土地承建机关对该纠纷的处理决定;
2.私有房屋的产权证书,建房占地批件,公有房屋的承租证;
3.买卖房屋的文书或其它宅基地,边界确认的有关书面材料;
4.缴纳使用土地费用的契税收据;
5.有关宅基地使用的历史、现状和纠纷发生的时间、原因证明材料;
执行案件须提供的证据有:
一、申请执行的案件须提供申请书和执行依据及执行依据送达时间及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情况的证明。
二、移送执行案件须提供移送执行审批表和执行依据、文书送达双方当事人的时间是否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况说明。
行政案件须提供的证据有:
一、行政机关处罚决定或处理决定书、罚款收据。
二、送达处理决定、处罚决定的时间证明,上一级行政机关的复议或申请裁决书及送达时间证明。
三、行政机关实行具体行政行为证明。
经济案件须提供的证据有:
一、双方签定的合同或协议书等证明材料。
二、起诉担保人的,应提供担保协议等有关证据。
三、对方违约等有关证明材料。
刑事自诉案件须提供的证据有:
一、侮辱、诽谤罪的自诉人须提供被告人实施该行为证据及危害后果的证明。
二、虐待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自诉人须提供被告人实施该行为的证据及危害后果的证明。
三、轻伤害罪的自诉人须提供被告人实施伤害行为的证据及构成轻伤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