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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与 (被告)一案的起诉状已收到,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告系法人的应向本院递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还须递交由法人代表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公民委托代理需由公民本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书中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二)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没有证据或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应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三)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应是原件或原物(或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复制品)。提交证据分类编号、标明证据来源、依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四)申请鉴定、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应在举证期届满前;申请证人作证,应在举证期届满十日前;申请证据保全应在举证期届满七日前;(五)你方收到本通知书后可与对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向本院申请认可,如未协商一致或未经本院认可(或不予认可),你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向本院提交证据;如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可向本院申请延期举证。
(六)你方在举证期届满后提交的证据如不符合《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41、43、44条规定的“新证据”规定,视为你方放弃举证权利(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七)符合《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17条规定的,你方可在举证期届满前七日书面申请本院调查收集证据。
年 月 日
(院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