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9日,北安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某位于北安市某小区住宅进行搜查,并对张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瞒报财产的行为,处以15日拘留。
2013年4月16日,张某向贾某借款人民币458,800.00元,用于做生意,双方约定期限为1年,张某为贾某出具了借据1份,借款到期后,张某未履行偿还义务。 2015年4月21日,贾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立即偿还借款本金,并法律规定给付利息。
法院审理期间,张某提出欠据的签名不是自己书写的,要求进行司法鉴定。经委托黑龙江省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果为:原始欠据的签名是张某本人书写。
开庭前,张某要求鉴定人出庭,但张某拒不垫付鉴定人出庭的相关费用,致使鉴定人未能出庭。张某因鉴定人未出庭而拒不出庭参加诉讼。
2015年12月22日法院判决被告张某偿还贾某借款本息合计505,138.80元。张某提起上诉,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6年5月4日,贾某向法院申请执行,2016年5月6日法院向张某下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2016年5月10日,张某向法院报告仅有两处房产,且均已被法院查封,经调查,张某所报告财产均系抵押物。在开展执行“百日攻坚”活动中,法院加大力度,深挖线索,查出张某经营水暖商店,在某小区3号楼有住宅楼,产权名为李某,实际所有人为张某。
2017年8月9日,经当事人申请,法院对张某现居住的位于北安某小区2号楼的住宅进行搜查,未发现财产。同日,法院对被执行人张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瞒报财产处以拘留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