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处信息化浪潮,聚集和运用大数据、让公正拥有“度量衡”、以看得见的方式得以实现是人民法院的应有之义,也是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职责所在。
公正是一种价值判断,内含一定的价值标准。在价值观多元化的今天,每个人由于其所处的位置、利益分配方式不同,也有着各不相同的“公正”标准。在传统社会里,“公正”的标准表现为当时的法律、道德、伦理或公序良俗等,侧重于人们的主观评判,缺乏客观量化的尺度。当信息不全面、民意不畅通时,就会出现同案不同判、合法不合情等情形,从而影响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乃至破坏了人们的法治信仰。
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信息化、大数据的触角遍及经济社会的每个角落,衡量公正的标准和实现公正的路径也就必然会有大数据的参与。涂子沛《数据之巅》一书中,有一个专门章节阐述大数据对司法公正的影响——“用数据来审判:理性的必然选择”。文中提到,100多年前,美国俄勒冈的一位洗衣店女工认为每天工作10个小时不合理,提出诉讼。她的律师布兰代斯的代理词仅有两页法律分析,却用了100多页援引各种数据来论证劳动时间过长对女性的伤害。这份用数据论证“公正”的代理词得到最高法院9名大法官的一致支持,“布兰代斯诉讼方法”也成为数据影响裁判、数据衡量公正的成功经验。
该书中还提到,美国大法官汉德在审理美国政府诉卡罗尔拖轮公司一案中,采取成本收益分析的方法,根据纽约港过去200天的损失计算投入预防的成本和发生损失之间的数值大小,最后判定驳船预防不足,承担主要过错责任。汉德法官建立在数据整合、分析上的判决让诉讼双方心服口服,用数据完美地论证了公正的“度量衡”。两个经典案例带给我们的思考——公正是有标准的,这个标准的尺度可以建立在数据之上,而且是经过计算和整合起来的、有价值的数据。数据是人们在经济社会活动中留下的痕迹。但沉淀的数据没有价值,只有经过计算和处理,才能产生价值。孤立的数据也没有价值,只有整合起来,才能产生价值。
当下,我们不缺数据——仅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文书总量即超过3503万篇,总访问量超过110亿次。我们缺的是对数据的计算、整合和应用。我们应当挖掘利用这些海量的司法案件资源,分析符合信息化社会价值标准的“公正”尺度,探究大众对公正认知的最大公约数,汇集最大多数人群的共同价值观,用数据论证和定义公正的边界。我们可以向公众提供与他们诉讼需求相似的案例推送、诉讼风险分析、诉讼结果预判、诉前调解建议等服务,减少不必要的诉讼、降低当事人诉累。我们还应该拓宽司法服务渠道,探索基于法律知识自主学习和个性化交流互动的智能普法服务设备,提升诉讼和普法服务质效,深度分析当事人诉讼行为,挖掘他们的个性化需求,精准推送司法公开信息,不断提升广大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