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20日,原告东某拼乘被告哈市某公司轿车自逊克县返回北安市途中,轿车失控翻入沟内,致使原告东某胸部骨折,高位截瘫,经司法鉴定部门鉴定为二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就医疗赔偿事宜双方未达成协议,原告东某诉至北安市人民法院,二井法庭承办此起案件。
案件审理过程中,案件承办人调查了解到,被告公司是一家独资公司,因受网络信息的影响经营不景气,只有一个租赁的经营场所及相应的办公设备,法定代表人的妻子刚做完癌症手术,本人也因腰间盘突出住院治疗,赔偿有一定的难度。但原告伤情十分严重,高位截瘫,已经丧失了劳动能力,其生活来源只靠几亩家庭承包地,妻子早年离异,独子尚未成家,因此次事故现已欠下近20万元的外债。经对上述情况的了解,办案人感觉到,如单单为了结案并不难,开庭下判即可,但那样的话双方矛盾得不到缓和,根据被告现有的情况,判决后原告得到执行款也有很大难度,这对原告后续治疗非常不利。办案人觉得此案只有通过调解解决才能达到圆满。为了让被告多了解原告困难,办案人与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一同来到原告的住所地,让被告方亲眼看到原告的伤情,了解原告的生活环境,与被告代理人一同来到村委会了解原告的收入情况,走访原告的邻居了解原告为治病借款情况,以此来争得被告方的同情,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将了解到的信息带给了被告法定代表人。同时办案人也向原告释明此案调解的必要性,主要是为了能让原告尽快拿到赔偿款,所以原告也做了一些让步。
经过多个回合的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被告方一次性赔偿原告40万元,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此款当庭给付。北安法院考虑到原告未能得到全额赔偿,主动让原告免交了诉讼费,以减轻原告负担,使原告非常感动。案件得到了圆满解决,原告向法院送来一面锦旗表达谢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