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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安法院二井法庭克服重重技术困难 维护当事人权益

  发布时间:2018-03-02 15:20:42



    2015年2月2日,原告林某驾驶私家车沿202国道由南向北行驶途中,驶入202国道废弃路段与路中间的土堆相撞,发生车辆受损,驾驶员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北安市交通警察大队对现场进行勘察,因系单方事故,故交警部门未作出责任认定。原告以行驶路段管理有瑕疵为由,诉至北安市人民法院。经查,该路段原为202国道,因新建吉黑高速公路,202国道改道绕行,原路段形成一段放弃路,但放弃路段前方未设立禁止驶入的警示标志。故管理者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地点正处于克东县某管理局与五大连池市某管理局交界处,为了查明承担义务的责任主体,案件承办人宋军冒着酷暑,联系各方当事人,先后7次到现场进行实地勘察,从事故发生地点,根据各管理部门的管护范围,逐个界桩进行测量,并绘制现场图,并经在场人确认、签字,最终确认责任主体,案件顺利判决。由于勘察到位,查明了事实,原告的权益受到保护,让原告深受感动,案件审结后,原告林某送来一面锦旗表示感谢!                                    

责任编辑:张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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