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安法院民事审判二庭主要审理市区内涉及经济纠纷的案件,其中涉及金融机构的案件占有很大的比例,通过对多年来审理的社金融企业案件的审理发现,以往我们的各大银行以及中小贷款公司,从形式上虽然为企业做了些投资等服务,但是实质上并没有做到真正为企业服务,他们只是为企业发放了贷款,的确解决了一些企业资金困难的问题,但存在一定比例的银行由于监管不利,导致企业贷款改变用途、或贷款后法人携款潜逃,致使企业倒闭,甚至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从2013年至2017年,全国法院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逐年上升,大多数案件判决银行胜诉后也难以将贷款收回,最后只能拍卖抵押房屋。针对以上情况,笔者进行深入到分析,结合最高法院杜万华大法官在国家法官学院关于商事审判的讲课精髓,就在审判实践中如何发挥审判的规范功能,促进金融机构真正发挥职能,服务于企业归纳了以下观点,以期让我们的审理工作更好的发挥社会救济功能,指引金融企业良性发展。
一是转变观念,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作为正在发展中的小城镇我们北安市的中、小企业是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中、小企业发展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我们小城镇建设的步伐,特别是近两年北安市进入全省“十强县”,中小企业的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了保障中下企业的良性、高速发展,我市非常重视这些中、小企业的融资,各家银行都大力发展中、小企业的贷款业务,成立了专营的中、小企业信贷款队伍,也取得了较好的发展,但是中、小企业的融资难却仍然是我市当前一个非常严重问题。这从近年来出现的系列向社会资本高息融资导致的资金链断裂案件就可以反应出来。这就要求我们金融机构要转变观念,走出去,除了加快发展中、小企业贷款业务外,还要多一些高收益、期限灵活的债务类产品,发展优质中、小企业客户,发挥银行全方位融资服务的优势,多渠道为中、小企业设计融资方案,拓宽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完善多形式的资本市场融资和创新金融产品与服务等内容。不得不说当前各类市场融资过程中存在的现状是:仍然过度依赖银行信贷,直接融资偏低。近年来,我们在涉金融企业案件中针对这一现象通过走访企业、司法建议等形式建议市域内银行要不断加大创新力度,贷款增量增速的同时完善企业多层次资本融资扶持政策,改变理念,真正做到为企业服务。
二是因势利导,合理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在涉金融案件的审理中加强对中小企业融资的相关手续的审查
主要应供货质押融资,减少中间收费,确保受信额度、贷款及时到位、缩短融资流程,降低中小企业信贷进入门槛。根据中小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相关信息透明度不高的实际情况,完善有关的信贷管理政策,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小企业贷款信用等级评定办法;适当简化贷款审批手续、缩短决策链;针对中小企业不同的成长阶段,发现和培育潜在客户,为客户量身订作,提供相应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帮助中小企业成长,完成从创业型、成长型向成熟型转变。规范银行收费,减轻企业负担,同时对于中介机构收费也应监管到位,严禁乱设明目收费,加重企业负担。纪检监察、金融监管和物价部门都应开展规范金融服务收费专项行动,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行为,为中、小企业营造良好的融资环境。
三是在涉金融案件中加强监管,落实金融机构的监管责任的审查,通过裁判的指引来规范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责。
我们的各大、中、小银行等金融机构,过去把单纯的为企业发放贷款,做为工作的主要职责,认为只要将贷款发放给了企业,企业履行了相关手续后,审查合格就完成了工作。各大银行基本的贷款模式都是只审查抵押物,忽略对企业的还款能力以及贷款去向的监管。认为只要有抵押物,价值超出贷款额度就放贷,不做贷款风险评估,对贷款企业的产品及项目不了解其前途,放款后对款项的使用不监督、不过问,甚至有些银行与贷款户签订的借款合同中“贷款用途”都是空白,企业一旦不能按时还款,就起诉收回贷款或拍卖抵押物。这些都不能真正体现银行服务于实体经济。金融机构应当真正对中、小企业的贷款负责,在扶持企业为企业解决困难的同时,亦应为国家的资金不受到损失负责。为企业提供优质的贷款服务,对中、小企业发放贷款,首先要做到风险评估,对企业所投入的资金用途一定要跟踪到位,有一些中、小企业选择产品及投资项目,如果出现风险,应及时转向,金融机构要对新投入的项目重新进行风险预估,对企业的财务状况、生产运营情况、贷款用途、偿还贷款能力及贷款收益建立等级评定档案,做到规范、透明,支持企业的同时也使国家的财产不受损失,做到金融真正服务于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