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基层人民法庭审理案件以简易程序为主,普通程序为辅。基层人民法院派出法庭原则上只办理采取独任制方式审理的案件,不承担执行工作。”结合该规定看我们的法庭配置,北安法院设七个派出法庭,人员配置如下表:
法庭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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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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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额法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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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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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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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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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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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编工勤 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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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雇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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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调教 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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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北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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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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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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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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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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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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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光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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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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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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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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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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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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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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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青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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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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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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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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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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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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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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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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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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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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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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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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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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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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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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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胜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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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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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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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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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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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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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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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泉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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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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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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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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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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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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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星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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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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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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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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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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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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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情况是法官员额制落实后,仅通北法庭员额制法官人数达到三人,其他法庭均不具备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的条件。同时法庭的立案、送达、执行均归口到相应职能部门,法庭的职能如何定位重新成为了一个严峻的话题。
一、人民法庭的传统定位
“人民法庭”一词来源于解放初期。但那时的人民法庭与现在所称的人民法庭概念不同,指的是为保障革命秩序与人民政府的土地改革政策法令的实施,以及处理三反五反运动中的案件,在市、县设立人民法庭,历史任务完成后就由人民政府予以撤销。现在的人民法庭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即“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其判决和裁定就是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其设立的原则是方便人民群众诉讼,方便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两便原则。在人民法庭存在的几十年中,其作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前沿阵地,担负着大量民事纠纷案件的审理任务,同时还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参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在法治中国进程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人民法庭作为基层法院的派出机构,我院的七个基层法庭一直承担着大量民商事案件的审理、执行工作。但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法院内部格局不断调整,各部门职责不断科学化分工,人员随之变动,人民法庭的撤销、设立、恢复,几经变化后现面临着最大的考验--法官员额制让我们的人员与审判规律的矛盾凸现出来,如上表显现出来的问题;立案、送达以及执行的归口在职能规范的同时带来的实际工作人员远没有法庭人员熟悉辖区情况导致的办案资源浪费。这些问题的出现就要求我们不得不对人民法庭的传统定位进行深入的思考。
二、新形势下如何对人民法庭职责进行定位
一立案登记制为序曲的司法改革经过法官员额制、法官办案责任制等一系列动作,现已基本成型,然而结合上表和我们的实际工作安排,我们的人民法庭无论是人员还是各项传统职责的发挥都面临着很多问题,人民法庭在这个改革的关键期应如何进行职责定位呢,笔者十几年辗转于人民法庭、民事审判庭、研究室乃至市信访局挂职锻炼,对新形势下人民法庭的功能定位结合自身的工作经历进行如下畅想:
一是树立法治权威,以高质高效的审判进行普法教育。我们人民法庭以往的工作重心一直是调解,不可否认作为基层民事审判组织调解无论从效果、效率和成本上都是我们的最佳选择。法官员额制落实后基于我们现在人民法庭的人员配置以及《黑龙江省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办法》规定的基层人民法院派出法庭原则上只办理采取独任制方式审理的案件的要求,今后我们法庭处理纠纷首选的方式仍会是调解。在这里笔者要说的问题是在追求大比重调解的时候,必须强化高质量的判决。每年审结的案件中判决占的比例虽然少,但人民法庭必须将其作为审判的灵魂。法律的作用包括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而规范作用包括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和教育作用,我们的审判活动就是对法的作用的发挥。我们现在的实际情况是依法治国理念提出的几十年里我们已基本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仅建立起完善的执法和司法体制,而且建立起一支具有专业素质的执法和司法队伍。但是实际情况是老百姓信访不信法的现象愈演愈烈,有时我不仅努力的回想参加法院工作十几年里从何时起上访人雨后春笋般层出不穷,什么时候开始控访、看访甚至领访的名词充斥到我们工作的每一个角落。扪心自问这个现象的产生绝不是我们的法律不够健全,原因在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更为主要的原因是我们的执法的选择性,老百姓找了、告了、闹了一个样,默默承受一个样,能吵能闹的不仅能得到法律保护范围内的甚至能得到远远超过法律保护范围的利益,老老实实的老百姓法律也看不到他。因此笔者认为作为人民法庭在功能上必须定位为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典范,简单的说就是在社会综合治理体系中承担起立规矩的职责,对于案件审理必须严格、准确适用法律,用我们逻辑清晰、法律适用准确的判决来实现法律的规范功能的载体,让老百姓有规矩可循。在这里我举一个例子:2014年以来北安辖区内开始土地规模经营,对于这种新的经营形式随之产生了一系列的新型矛盾,特别是在2015年粮食丰收农民群体性撕毁合同提高承包费、2016年国家调整不再对玉米种植进行补贴,承包大户违约要求降低土地承包价或准备撂荒的情况集中出现。这些矛盾集中出现在春耕的关键节点,涉案既群体性案件,矛盾尖锐,均存在土地撂荒或发生过激行为的危险。针对这一情况,我院的七个基层法庭参与的步调是以情感人化纠纷(积极介入调解),依法办案敢碰硬(及时采取强制措施),面对纠纷定规矩(依法判决)。对先后在两年内发生的数十起,涉案人数均在百人以上的该类新型,群体性的紧迫案件,石泉法庭庭长田永东及时掌握纠纷苗头,第一时间汇报党组,制定预案,避免群体性信访案件的发生,保证石泉法庭辖区春耕的顺利进行;二井法庭庭长张洪默组织警力控制矛盾现场,避免了联立村抢收乃至群体性暴力事件的发生,在秋收阶段确保颗粒归仓;双青法庭庭长宋军精研法律,调判结合,对调解部分监督执行,对调解不成的及时下判,以生效的裁判文书为市域内的土地连片经营依法定下规矩;由立案庭,执行局,法警队,石泉法庭,东胜法庭组成的四十人的执行攻坚队,在副院长刘卫国的带领下,连续工作一天一夜驻扎执行现场,现场调处被执行人亲朋好友各种理由的阻挠,现场检斤,装车,清运涉案大豆318吨,及时全面兑现生效的裁判文书。取得的效果是:此类案件在2015年2016年间辖区村镇均有不同规模的群体性案件发生,高潮时北安市信访办的大厅内挤满的都是此类案件的信访人,两年间,该类案件北安法院均已不同形式参与调处。针对该类纠纷北安法院分层次、有主次的发挥在社会综合治理中的职能,以基层法庭矛盾苗头的及时掌握,党组面对新型疑难问题果断的决策,一线法官扎实的调解控制矛盾的基本功,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理交融,全面公开的裁判文书以及对生效裁判文书不择不扣的兑现,为新型农业经营产业扎起了守法经营的藩篱。2017年辖区内未发生一件此类案件。
二是在此轮司法改革中引入治安法官制度,将其作为法官员额制的必要补充。我们院在2013年恢复了东胜法庭,东胜法庭有一名年近五旬的法官王玉,多年来他深入到东胜乡的每一个村屯,送达、调查、调解、就地开庭、执行,他一条龙式的办案,但每次都不会干一个活,村里的大小事情、老百姓的家长里短都捎带脚的处理,现在东胜乡的老百姓知道东胜法庭坐落在那的少,但都知道一个老王法官,老百姓争的面红耳赤的事他三言两语就能劝回家,村里把握不了的事他一解释老百姓就信。究其原因这就是长期活跃在人民群众中的老法官的公信力的作用,然而正是这个老王法官此次法官员额制因年龄主动退出员额遴选,且我们院57名符合员额制遴选条件只有35个名额的情况下,退出遴选的大多是这类老法官。这就涉及一个司法改革中老法官的安置问题,在这里笔者思索了很久欧美法系的治安法官制度,在加拿大所有进入法院的案件首先要到治安法庭,由治安法官来分流案件:情节轻微的直接结案;案情比较严重的交到审理法庭,由法官审理判决。治安法庭的布局与一般法庭无异,唯一不同的是,坐在法官席上的法官没有穿法官袍。他不具有法官资质,但承担着大量纠纷的化解。实际上我们此次员额制改革富裕出的大量老法官无论是安置上的难题还是法院案多人少问题的解决都涉及着他们,让他们当法官助理无论领导还是同事都不忍心,最为重要的无论是以他们的能力、阅历还是丰富的基层办案经验离开审判席都是法院工作的巨大损失。因此这些笔者认为治安法官制度应是此轮司法改革中对法官员额制必要的补充,在派出法庭尝试参照治安法官的性质设立速裁法官,发挥长期活跃在人民群众中老法官的优势,实际上北安法院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速裁组在一定程度上就有治安法官的性质,需要的是进一步放宽速裁法官的身份限制,科学确定职责,配套管理措施。
三是拓展人民法庭的功能,将其凝结社会各界力量共同化解矛盾的功能制度化。多年的基层审判经验告诉我在社会矛盾的化解中法院的力量仅仅是其中很小的一部分,在社会综合治理这台高速运转的大机器中法院扮演的仅仅是修理、维护的角色,在这个角色的扮演过程中我们协调各部门的力量,共同进行维护。在实际工作中一定要厘清人民法庭的职责,做到到位但绝不能越位,因为作为司法部门的越位就是越权,就是违法,眉毛胡子一把抓造成的后果不仅仅是忙不过来,还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就是是社会综合管理机制的秩序受到影响。在此次司法改革稳步推进的过程中,作为基层办案组织,人民法庭的工作职责应该作为专题进行探讨,进行准确定位,并将其制度化,这样才能防止出现有的法官比较热心就积极的协调各方力量积极化解矛盾,有的法官比较被动,就案办案,机械办案以及不当介入纠纷化解等现象的发生。
综上,笔者认为新形势下我们的人民法庭在人员上应该引入治安法官类型的制度,让经验丰富的老法官来守住法院的前沿阵地,做不穿法袍但与老百姓走的最近的法官,这样不仅解决了老法官的安置和案多人少的问题,还在深层次上解决了我们对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参与和法官中立地位的矛盾问题。在治安法官靠前参与纠纷调处、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人民法庭的传统职责的基础上员额制法官对重大疑难新型案件的程序公开、深入细致的审理,以经典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逻辑清晰、辩法析理的判决来对社会行为进行指引。通过上述措施保障人民法庭的一些传统职能---靠前参与纠纷调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治宣传、普法教育等通过治安法官得以延续,通过办案终身责任制员额制法官来强化人民法庭的审判职能---以生效的裁判文书划出平等民事主体权利的界限,竖起守法经营的藩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