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法官,钱我们已经收到了,整整5年啊,心里这块石头终于可以放下了,我们老俩口不会说啥,谢谢您、谢谢您刘法官”,电话里传来了一个老人激动伴随着呜咽的声音。挂下电话,刘忠杰法官长舒一口气,脸上露出了如释重负的笑容。
吴某老俩口于2011年4月8日购买了中国人民银行北安市支行的的二楼房屋,该房屋与原北安市商贸大厦二楼相邻,且有一门可与商贸大厦二楼相通,房屋的供热、供水、供电均通过原商贸大厦接入,后原商贸大厦由甲公司拆迁并重建,且前期部分拆迁工作由乙公司负责完成,乙公司与吴某于2012年8月24日签订一份《协议书》,该协议书主要约定因北安商贸大厦拆迁,需将吴某房屋的排水做临时更改,待商贸大厦建筑完工,将其更改的排水恢复原样,同时协助供电,并室内原木门保留,在墙体外侧做苯板保温。商贸大厦重建后,甲、乙公司未按协议履行约定,也未给吴某任何补偿。
吴某老俩口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此事,刘忠杰法官看完该案卷宗材料后,立即去该房屋现场查看情况,发现原木门已封死,水、电、供热的线路也是吴某重现改接的,吴某称此事他已经找过多个部门协调了,但一直解决不了,甲、乙公司均不同意给予补偿,甲公司称协议不是甲公司签订的,与甲公司无关,乙公司称其不是该工程的拆迁、重建主体,不应由其负责。回来后刘忠杰法官多次联系甲、乙公司负责人,从法理、情理多角度做调解工作,最后甲、乙公司同意派人来与吴某协调解决此事,经调解,二公司最终同意补偿吴某老俩口5.5万元,老俩口也同意该补偿数额,此事得以圆满解决。
一句感谢的话很简单,但体现了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人民法官的信任和工作的认可,更体现了我们的人民法官办案为民,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工作作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