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安市人民法院双青人民法庭张佳学法官收到了一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当事人委托律师发来内容为“你好,我是周律师。在此向您表示感谢。为北安法院有这样的好法官、这么棒的书记员点赞!”的感谢短信。
2017年9月,陈某驾驶无牌照三轮摩托车与侯某驾驶的小型拖拉机拖挂的车斗相撞,造成两车损坏、陈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三轮车乘车人吕某受重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经交警队认定:陈某负此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侯某负此起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吕某无责任。经司法鉴定,吕某的伤情为四级伤残。后吕某诉至法院,要求侯某及陈某的妻子邢某、女儿陈某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09万元并承担本案的鉴定费及诉讼费。
该案立案后,承办人党员法官张佳学认真查阅了卷宗材料,并在庭审过程中针对原、被告争议焦点进行了法庭调查。但由于邢某和陈某某没有履行能力,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没有达成调解协议。庭审后,法官依法进行了判决。宣判后,原、被告均表示:法院的判决很公正,不上诉。
宣判十天后,被告侯某和他的代理律师来到法院,请求法官再为他与吕某进行一次调解,因为侯某家在农村,生活困难,希望吕某能在判决的赔偿款数额基础上适当放弃些,并且他也会积极筹款,争取分两次给付完赔偿款。为了便于双方纠纷的化解,张佳学法官积极与吕某及其家人联系,征求他们的意见。最终吕某与侯某在办案法官及书记员见证下达成了分期付款协议,并已将首笔赔偿款给付到位。
双青法庭党员法官依法判案,让当事人服判息诉,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但他们并不是以简单的判决来分清是非,而是将调解工作贯穿案件的始终,以判后调解推动民事纠纷的化解,让当事人感受到了法院工作带来的温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