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裁判要点
在民间经常存在的一种经营形式,几个人(一般是相邻、亲属)临时组合到一起,从事某项活动,获取共同的利益,优势对利益的数额由明确的约定,有时没有。在该项活动中的进行中存在出现各种意外的风险。比例较大的就是人身损害的发生,对于其中一人敌损害,如何规则是实践中最常出现的问题。通常的处理的第一步是找过错方,第二步是确定过错程度或过失,第三步是寻找法律依据确定责任方,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要注重约定的审查、民间习惯的约束。
二、基本案情
原告权亚玲与丈夫董有礼及女儿董磊,于2014年3月11日,从原住所地北安市通北镇通北村搬迁到北安市通北镇学府嘉苑B区5号楼4单元601室居住生活至今。2016年9月,原告丈夫董有礼及被告王德全、孔祥清、朱帮来经雕刻石碑店主李守成介绍,给吕永贵、刘淑琴修家族墓。董有礼及三被告与吕永贵口头协议约定,材料、人工及运输等全部费用3000.00元,完工验收后一次性付款。董有礼和三被告协商,扣除费用利润四人平分。同月29日6时许,董有礼无证驾驶由被告孔祥清向王双贵借的黑11-B0125号农用四轮车,往墓地运送修墓用的材料。当农用四轮车行使到北安市通北镇兴东村通乡公路由南向北坡路时,由于董有礼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后滑发生侧翻,驶入路西侧沟内,农用四轮车损坏,董有礼受伤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单方交通事故。
三、裁判结果
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0日作出(2017)黑1181民初134号民事判决:王德全、孔祥清、朱帮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每人给付原告权亚玲、董磊补偿金50 850.05元(即董有礼死亡赔偿金484 060.00元,丧葬费24 440.50元,共计508 500.50元的10%)。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本判决已生效。
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原告丈夫董有礼与被告王德全、孔祥清、朱帮来承包修墓地工作,并与定作人达成全部费用3000.00元,完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款的协议。该承包形式属承揽加工。董有礼与被告王德全、孔祥清、朱帮来对利润分配也进行了明确的协商,即扣除费用后利润四人平分。董有礼发生交通事故,经北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北公交认字(2016)第D0929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董有礼无证驾驶机动车辆,由于操作不当发生事故,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二原告以董有礼为共同利益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被告王德全、孔祥清、朱帮来为共同利益的受益人,应承担补偿责任。被告王德全、孔祥清、朱帮来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后并没有实际施工,也未实际获得利润,不应给予二原告经济补偿。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157条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的规定,本案中董有礼驾驶机动车辆往施工地点运送料材系为共同利益为目的。董有礼无证驾驶机动车辆,且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属主观过错。被告孔祥清应明知董有礼不具备驾驶资格,扔给其提供机动车辆,三被告应遇见存在危险未加制止,放任损害结果的发生,均有一定的过错。由于董有礼发生单方交通事故系主观过错,应适当减轻三被告的经济补偿。故二原告主张三被告给予经济补偿的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二原告主张董有礼的死亡补偿金及丧葬费用应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的问题。本院认为,二原告及董有礼于2014年3月11日入住北安市通北镇学府嘉苑B区居住生活至今,生活来源及消费水平已经与城镇居民无异。二原告理应按照上一年度城镇标准得到补偿。故该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参照2015年黑龙江省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标准484 060.00元及丧葬费24 440.50元。两项合计508 500.50元,属合理数额。综上所述,董有礼是为与被告王德全、孔祥清、朱帮来共同获得共同利益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被告王德全、孔祥清、朱帮来作为共同利益的受益人,应给予二原告一定的经济补偿。
五、对本案的解析
本案涉及的是原告的丈夫系机动车的驾驶人,系自行驾驶车辆造成事故后死亡,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的丈夫无证驾驶机动车辆,由于操作不当发生事故,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原告丈夫死亡的损失应由何人承担。
结合本案事实,原告的丈夫与被告王德全、孔祥清、朱帮来承包修墓地工作,并与定作人达成全部费用3000.00元,完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款的协议。该承包形式属承揽加工。董有礼与被告王德全、孔祥清、朱帮来对利润分配也进行了明确的协商,即扣除费用后利润四人平分。董有礼发生交通事故,虽负全部责任,但被告王德全、孔祥清、朱帮来为共同利益的受益人,应承担补偿责任。这里的依据在法律上是合伙关系的责任承担,在民间习俗上本案中董有礼是为与被告王德全、孔祥清、朱帮来共同获得共同利益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被告王德全、孔祥清、朱帮来作为共同利益的受益人,应给予二原告一定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