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之初,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提出:“在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之后,我国所要解决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这一重要论断为当时实现党的工作重心从以阶级斗争为纲转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初步开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全新事业提供了理论依据。30多年过去了,我们党为了解决这一矛盾选择了“让一部分人先富以来,先富带动后富”的发展思路,中国社会从此焕发出强大生机活力。我国稳定解决了十几亿人的温饱问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精神面貌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在这个全国人民低着头卯足劲发展经济,改善生活的过程中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也有了长足的进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治政府建设稳步推进,司法体制不断完善,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
几十年的奋斗我们社会生产力的进步是举世瞩目的,2017年党的十九适时的对我们社会的主要矛盾进行调整。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基于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提出的重大战略判断,深刻揭示了我国基本国情的新特点新内涵新变化,为新时代我们党制定一系列重大方针政策提供了基本依据。在这个党带领人民创造美好生活的新征程中,作为法律人我们该如何定位我们的价值,找准我们的发力点,在这个中华民族腾飞之旅中找准我们司法的存在,并为之而努力,这是我们必须审慎对待的课题。
一、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中包含司法发展与人民司法需求间的矛盾。
社会的高速发展的今天,多样化、复杂化是我国社会人民群众的整体需求的显著特点。住房、医疗、就业、养老等事关人民群众最基本的生存需要虽然在不断进步,但与人民的需求间还有很大差距,进一步保障和改善这些涉民生的问题仍然是党中央高度关注的重点工作。另一个方面,人民群众各方面需要的品质层次都在不断提高,生存需要正在向享受需要、发展需要拓展,就如私家车在十年前我们一个单位一百多人有个一台两台车,纯属于享受需要,但现在不同了,单位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车辆的占有比例大幅增加,已经成为一些家庭的生活必需品。以往公职人员有劳保,现在社会保障几乎惠及每个人。在这个发展的过程中,人民的物质占有量日益加大,涉及财产的矛盾比例也日益加大。最普遍的例子,我刚参加工作时办理离婚案件分的财产是锅碗瓢盆、是行李被褥,涉及几样电器就说明这家经济条件不错了,可今天的离婚案件复杂的不只是离婚这个主诉,财产实际的是存款、房屋、投资、知识产权......,五花八门。而纠纷也从以往的婚姻家庭、民间借贷、邻里纠纷等几种传统类型扩张到要用一本书来介绍各种案由。而且随着自媒体时代的到来,老百姓人人成为了自媒体、人人都是麦克风,法律意识、维权意识、社会主体意识...都在不断加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已经不再局限于吃饱穿暖,更包含了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日益增长的要求。这必然意味着人民广大人民从物质需要正在向政治、文化等精神需要、社会需要拓展,司法的需求亦包含在这些政治、文化需求之中,因此说司法发展与人民司法需求间的矛盾是包含在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之中的。
二、法治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的解决中的动力。
法律通常是指由社会认可、国家确认、立法机关制定规范的行为规则,并由国家强制力(主要是司法机关)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一种特殊行为规范(社会规范)。法律是维护国家稳定、各项事业蓬勃发展的最强有力的武器,也是捍卫人民群众权利和利益的工具,也是统治者统治被统治者的手段。在一个法制健全的国家中,创造和解释法律的核心机构为政府的三大部门:公正不倚的司法、民主的立法和负责的行政。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2年11月15日在党的十八届一中全会上的讲话中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动态前行的,在这个前行的过程中会出项不同类型的矛盾,这些社会矛盾是发展中的矛盾,是可调处的、可解决的。我们的党中央一再强调依法治国,就是社会各阶层要在“法”的精神和信仰下,以法治精神凝聚公民力量,来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产生的各类矛盾。
三、法院如何在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中发挥作用。
运用好司法程序和行政手段解决纠纷是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方面,社会矛盾的处理方式分为法律处理与非法律处理两种。法院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社会矛盾的途径,在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的过程中法院要从“法制轨道内解决矛盾冲突”的共识出发在一个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
一是继续深化司法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司法体制改革进行了系统规划和周密部署,确定了9大改革领域、129项改革任务,制定了具体的施工图和时间表。十九大以来,深化司法改革的各项措施已全面铺开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由中办、国办印发;建立“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已经中央深改组审议通过;司法人员职业保障配套制度正在协调落实;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加快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深入攻坚;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和智慧法院建设如火如荼;《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人民陪审员法》等法律修改积极推进……我们人民法院要积极参与到各项改革之中,埋头苦干,为化解各类社会矛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是坚持解决社会矛盾的法律机制应坚持以诉讼为中心原则。法院被称为“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拥有对社会纠纷的最终及最权威的解决权。诉讼应在整个多元化的纠纷解决体系中居于中心地位,诉讼外的纠纷解决方式则处于基础地位。在构建诉调对接、繁简分流、便民利民措施时要发挥发源地主观能动新,在社会矛盾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构建中发挥诉讼机制的核心作用,以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为基础、多种救济并存的解纷机制,使矛盾纠纷尽可能地得到妥善解决,形成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的纠纷解决机制。
三是创设新的纠纷解决理念,非诉解决部分刑事纠纷。刑事案件中如轻伤害案件既可公诉也可自诉。在社会纠纷综合治理中法院仅是其构成的一部分,不能包打天下。特别是现在经济发展迅速、社会和谐的追求日益旺盛的时代,刑事案件的和解必须重视起来。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刑事和解只存在于部分自诉案件中,进入公诉程序的刑事案件是无法适用刑事和解的。带纵观历史实践表明和西方各国的刑事和解制度,刑事和解机制对于解决轻微刑事案件,化解社会纠纷,保持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价值。因此,我们应更深入的探讨对特定的刑事案件如轻伤害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些危害不大的公诉类的刑事案件,考虑通过和解方式解决。当然在着过过程中要把握好原则,特别是对贪污受贿、渎职类案件要审慎适用。
四是加强法治宣传,在全体公民中普及法律知识,在全社会树立法治理念,形成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形成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以及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这也是我国法治建设取得成功的基础条件和重要标志。身处信息化社会,“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封闭时代一去不返,“公正的可视化”是时代赋予司法的又一重大课题。将更加开放、动态、透明、便民做为我们司法运行机制的不懈追求。充分发挥审判流程、庭审活动、裁判文书、执行信息四大公开平台、微博、微信、手机APP等新媒体公开方式更加充分的保障了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彰显了规范司法、公正审判的能力自信,宣示了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改革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