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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烈士,铭记历史

  发布时间:2018-09-13 16:46:42


先有“暴走”网络公司到烈士陵园道歉检讨,后又有网红主播侮辱先烈被封杀事件。近期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的事件在网上层出不穷。不过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的实施,我国的英雄先烈们,终于有法可依,受到保护。

2018年51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正式实施。该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公安、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市场监督管理、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发现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规定,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活动的,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及时劝阻;不听劝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文物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寻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过法律保护了先烈及其纪念设施。先烈为我国的建设抛头颅、洒热血,我们人民应铭记他们的伟大,铭记历史。这样才能知荣辱、知礼节,共建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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