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法院立案、审判和执行工作的衔接与配合,预防、消除可能出现的执行难点,形成法院内部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合力,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针对“党风政风热线”法院专场中有关财产保全中保全标的信息不准确,导致执行无法推进的情况,做到举一反三,北安法院召开立案、审判、执行协调工作会议,进一步规范财产保全行为。会议要求
立案、审判、执行部门要加强联系与协调,形成相互分工、相互协作的工作关系,贯彻立审执兼顾原则。
一是立案阶段加强诉前保全力度。积极为债权人实现债权案件顺利执行创造有利条件,立案部门应仔细核查立案信息,重视对执行有关信息的收集。加强对当事人的引导和释明,有效发挥诉前财产保全的作用。针对“党风政风热线”法院专场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明确财产保全标的相关信息,做好申请人的必要风险提示。建立导诉机制,根据案件实际,就申请财产保全、提供财产线索以及诉讼和执行风险等内容作必要的释明和告知。对于疑难复杂案件,应当主动与审判、执行机构联系,共同研究立案的可行性。
二是审判阶段提高财产保全的适用比例。审判部门应灵活掌握担保条件,积极引入保险等担保机制,诉讼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由审判部门审查及时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对到庭当事人要求其提供确认的审理、执行、送达地址;加快对案外人异议之诉审理,促进执行效率的提升。要切实提高裁判文书质量,裁判文书主文应当具体、明确,便于执行。金钱给付的,应当明确具体数额、计息的起止时间、标准,给付的条件;确定履行行为义务的,应当对义务内容界定清楚,期限规定明确,同时应明确不履行义务所应替代的方式;确定交付特定标的物的,应做到实地察看勘验,并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明确描述。对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可执行性难以把握的,可联系执行机构,共同就可执行性问题进行研究。
三是执行阶段加强对立案、审判信息反馈。执行承办人在接收执行案件后,应核对财产保全信息,发现错误的应协调立案、审判部门及时纠正;并审阅执行依据,了解案件财产保全以及生效法律文书的已履行情况,掌握案件诉讼基本情况。执行部门认为保全裁定表述不明确、难以执行的,应通过向审判部门了解情况等方式予以明确;确实无法执行的,应与立案、审判部门协调后,向当事人释明,视情况决定是否导入审判监督程序等替代救济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