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11日,北安市法院立案庭经过几个月的耐心调解,终于使一起农药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2011年6月5日,原告金某到北安市某农药商店购买农药,原告称当时向卖农药的店员说明了是麦地用的农药,店员当即给原告拿了60瓶“精喹禾灵”及90袋“笨磺隆”。合计910元钱。结果原告把农药喷到地里一周后造成39亩麦苗绝产,要求被告赔偿损失27885元。被告却称是原告自己主张要买的“精喹禾灵”,原告是本店的够药大户,每年都在自己的店买药,不是被告介绍卖的农药,所以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被告不予承担。原告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多次投诉,北安市工商部门没有确认双方的责任,也没有经过鉴定部门鉴定造成小麦绝产是喷洒该农药造成的因果关系。
原告来到我院申请立案,立案庭接到此案后首先向原告释明此案应由工商部门调查取证后确定责任,后由相关部门鉴定因果关系后方能立案。因为没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处理结果,原告一筹莫展,因为此案已经跑了几个月的时间,正值农忙季节还没有那么多的时间折腾,被告不理不睬原告心理不平衡。立案庭决定先行采取诉前调解化解此起矛盾。首先找到原告了解案情,后又到工商部门调查了解当时的情况,最后决定找被告。开始被告态度不好,并表示此案件与自己没有关系,农药质量没有问题,原告自己要买的农药,对原告的主张不予认同。
面对此案调解难度大的局面,庭长李桂云决定从法、理、情三方面入手,更多的从店主与客户的关系上入手,每年原告在被告处消费,被告应得的利益,又从今后在农药服务上应当向客户释明该农药的使用方法,为了商店今后的利益和长足发展上不应该斤斤计较等,被告看到法院的庭长能这样耐心的为了自己商店今后的发展,做这么多的工作,从内心感动了,态度平和后表示回家商量。看到调解打开了缺口,庭长开始做原告的工作,从立案的条件和证据上说服原告一定要放弃部分诉讼请求,一次、二次、三次沟通劝说最后终于从主张的27885元放弃到7000元,原告并主动表示这是实际损失,其他的一些费用就不要了。原告的工作做好后,庭长再次与被告联系,此时的被告称外出了不在家,庭长说我们等着你回来,几周后由于没有音信,庭长亲自打听到被告家扣开了他家的大门,被告当时非常不好意思,庭长又进行了耐心的说服,出售农药和经营其他的产品不同,即使是原告自己要购买的农药,原告说是小麦用,被告也应该向原告介绍该农药是否适合小麦地用,这是农药经销商的责任和义务,看到庭长从法、情、理多方面的论述以及高度的责任心,最后表示一定尽快解决此事。一周后在庭长的催促下被告终于同意了原告的请求。2012年10月11日,原、被告到庭后被告当庭向原告交付了7000元的赔偿款,原告高兴的拿到了钱,连声向庭长致谢,被告也表示以后销售农药要注意负起经营农药的责任。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庭长说今后你们还要保持买卖的关系。一起矛盾纠纷大,立案后又不易下判决的案件,在立案庭的调解下最终化解了,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