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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安法院 执法为民 公正廉洁

发布时间:2019-01-30 10:15:04


2019年1月22日一大早,北安法院执行局局长付长俊接到一个陌生的电话,电话里当事人激动地说,感谢北安法院执行局,我要给你们送一面锦旗。

申请人李某2015年在被执行人赵某处承包了北安市三粮店家属楼改造工程,双方约定承包价为75000.00元,工程竣工后,被执行人赵某先给付申请人李某42000.00元,尚欠23000.00,但申请人多次索要未果后将赵某诉至法院,经北安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约定赵某于2018年8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李某劳务费23000.00元。然而,并非每个当事人都能主动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本案的被执行人赵某在接到调解书后采取拖、藏、躲等措施,躲避申请人,拒绝履行义务。经赵某申请,北安法院迅速立案,执行局第一时间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依旧我行我素,拒绝履行上报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多张银行卡(无存款)有小汽车两辆,故执行法官将被执行人传唤至北安法院,决定对其采取司法拘留。被执行人见执行法官态度坚决,立刻打电话筹措资金,当天便履行了给付义务。

    最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执行完毕,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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