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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管辖?

发布时间:2016-11-22 14:12: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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