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执行信息公开 人民陪审 视频在线 专题报道 庭审直播录播

 

当事人可以约定采取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方式提交研究开发成果,但是其数量不 应当超过合理的范围。

发布时间:2018-01-09 14:41:46



(一)产品设计、工艺规程、材料配方和其他图纸、论文、报告等技术文件;    

(二)磁带、磁盘、计算机软件;    

(三)动物或者植物的新品种、微生物菌种;    

(四)样品、样机;    

(五)成套技术设备。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