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执行信息公开 人民陪审 视频在线 专题报道 庭审直播录播

 

延长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期限报告(报请本院院长批准用)

发布时间:2018-02-24 09:28:25


延长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期限报告(报请本院院长批准用)

关于申请延长……(写明当事人及案由)

一案审理期限的报告

(××××)……民初……号

院长:

我院于××××年××月××日立案的……(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依法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期限到××××年××月××日届满。但因……(写明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原因),不能如期结案,需要延长审理期限×个月,至××××年××月××日。

请审批。

附:案件延长审理或者执行期限审批表一份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八条制定,供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未能审结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报请本院院长批准用。

2.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3.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审理期限。案号类型代字为“民再”。

4.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限制。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