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好的营商环境可以使市场主体在法治的框架内游刃有余,公平、自由的呼吸,创造更大的社会价值。应着力推进市场环境、政务环境、司法环境的法治化,以营造公平、透明和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将改善营商环境举措贯彻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取得显著成效。今年2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深刻阐述“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这一重要论断,将法治化营商环境这一重大课题推向新的高潮。
法治优化和保障营商环境。法治作为一种规则之治,是现代国家治理的高级形态,与人治相比,法治最大的优势在于能够为市场主体提供一套规范、长期和稳定的制度体系和相应的实施机制。一方面,法治确立合法经营的边界,并能够保障守法经营者和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对违法经营主体进行惩治,以维护公平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具体而言,如民法确立“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法律平等保护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等,这是营造“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营商环境的基础,是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基石。又如,合同法、公司法等民商事法律规范,为商事主体在经营管理和商事交易中提供“替代性条款”,以此降低谈判磋商的成本,并在产生争议时提供解决方案。再如,行政法通过确立行政机关的权力内容和行权规范,架起一道防止权力恣意行使的“防护墙”,以保护商事主体合法权利不受侵犯,等等。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中的各法律部门都在优化和保障营商环境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不一而足。法治与营商环境的这层关系,也正说明了营商环境系统的复杂性,需要进行方方面面的利益平衡,以促进其良性发展。
法治提供利益平衡机制。营商环境系统具有复杂性,这致使改善营商环境必然成为一项涉及社会经济发展方方面面的系统性工程,对这些相关因素的平衡,不仅能够使营商环境的改善走上良性的轨道,也能同时促进法治与营商环境的良性互动。优化营商环境,从调整的对象来看,既包括政府,也包括宏观的市场环境和微观的经营主体;从其内容来看,包括党和国家的顶层设计,也包括政府和市场边界的厘清,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包括服务型政府的建设,同时也包括深化国际合作和最终评价体系的完善;从其目的来看,良好的营商环境包括有更稳定的市场预期、更低的交易成本和更健全的产权保护机制。从外部评价来看,营商环境一直以来都是世界银行和WTO评价全球经济体竞争力和发展潜力的重要指标。法治作为社会利益的平衡机制,也自然能够处理好以上各因子之间的利益关系,推进营商环境整体的优化。具体而言,法治可以处理好各经营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关系,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如经济法对实施垄断行为的大企业的规制,可以为同行业中小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并且,法治还可以处理好经营主体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关系,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保护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营商环境的改善有本、有源,并进入良性的循环。最后,法治还能处理好营商自营与社会责任承担之间的利益平衡关系,使经营主体不仅具备权利意识、规则意识,还具备责任和担当意识,促进社会进步。
良好的营商环境可以使市场主体在法制的框架内游刃有余,公平、自由的呼吸,创造更大的社会价值。明晰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内涵,是为了进一步探索营商环境法治化的实现路径,将优化营商环境的举措落到实处。应着力推进市场环境、政务环境、司法环境的法治化,以营造公平、透明和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市场环境法治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本质上来讲就是法治经济。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就是用法治的思维和方式处理市场经济的发展问题,使市场决定社会资源的配置。换言之,也即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笔者认为,首先,应认识到,政府和市场关系是对立统一的,作为社会资源配置系统中的两个最重要的子系统,政府和市场在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提供方面各有重要功用,由此,保障两个资源配置系统各尽所能,是市场环境法治化的重要使命,偏废任一系统都是违背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其次,应确立市场工具在改善营商环境举措中的基础性地位。如今年在资本市场进行的科创板注册制改革,由审核制到注册制,将形成政府监管信息披露,券商和律师分别管定价和文件这样角色正位、各司其职的股票发行体系,充分发挥发行企业和中介机构的主观能动性。最后,确立政府干预政策工具的补充性作用。政府的作用是保障法制的公平、透明实施,并在市场出现失灵时进行干预,为经营主体营造良好的竞争环境。具体而言,在经营主体进入市场、政府市场监管、市场退出的各个环节,不能因经营主体属于内外资和所有制的不同而区别对待,今年颁行的外商投资法以及现行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充分体现了这一点。在市场监管方面,政府应在加快制定统一监管标准和规则的同时,将主要力量放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上,使营商环境更加有序化。在经营主体市场退出方面,应加快完善市场主体救助和退出机制,积极发挥破产审判在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积极作用,并完善企业在退出市场后的工商登记注销、税费缴纳、企业信用修复等方面的配套机制。
政务环境法治化。良好的营商环境需要高效廉洁的政务环境作基础,在这种政务环境下,经营主体可以心无旁骛的进行市场经营,有长远的市场预期和决策眼光。第一,应持续推进以“放管服”为重要内容的营商环境改革,在减税降费取得显著成效的基础上,重点治理违规收费、转嫁费用等现象。一是简政放权,持续推进“负面清单制度”的实施,重点解决“准入文件繁多、审批流程繁琐”等问题,为企业解决“入门”的难题;二是坚持放管结合,通过优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给经营主体的市场运行创造安全的市场环境;三是优化政府服务,改进服务方式,多措并举提高政府服务质量。第二,构建科学规范的权利制约和监督体系,规范权力的运行。权力具有扩张的本性,没有任何制约、运行不规范的权力极其容易产生腐败。由此,政府在重点项目审批、土地规划、工程建设等涉及重大利益的环节,应坚持公开透明,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使权力始终运行在合法规范的轨道上,以消除市场经营主体的不信任。
司法环境法治化。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2018年5月31日,随着法槌的落下,最高人民法院对民营企业家张文中案再审宣判,不仅仅还了其本人的清白,还表明司法对社会公平正义最后的防守功能。司法环境法治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回应优化营商环境的现实需求,做好法律解释工作。自2014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出台11个和6个主要司法政策和文件,旨在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促进企业稳定发展,今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颁行公司法司法解释(五),对包括少数投资者保护、公司董事无因解除、公司僵局司法干预等重要问题作出规定,这契合了我国当前营造“国际化、法治化、便利化”营商环境的现实需求,是司法环境法治化的重要一环;第二,推进司法审判公正、高效地开展,促进司法审判公开、透明、程序化。司法环境法治化,审判是核心环节,公正的审判能够发挥法治的教育和宣传功能,也能为各类经营主体带来稳定的预期;第三,进一步加强案件执行力度,保障市场经营主体司法救济落到实处。同时,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对案件审判和执行工作的知情、参与和监督的权利,强化其在市场经营中的规则意识、契约意识和责任意识,共同推进司法环境的法治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