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规范工作,强化责任,把立案接待大厅建设成人民法院践行司法为民、体现公正效率、展示良好形象的重要窗口的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便民诉讼工作应当坚持两便原则。
第三条 便民诉讼主要由立案庭、外派法庭为基础构成。建立健全以立案、接访、咨询、调解、传递诉讼材料为一体的便民诉讼服务措施。
第四条 便民诉讼时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 开展法制宣传;
(二) 向当事人公示民事起诉状、申请执行书、答辩状、诉讼(诉前)保全申请书、诉讼保全担保书样本;
(三) 对当事人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依当事人申请可代为书写或口头起诉立案;
(四) 如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对纠纷进行诉前调解;
第五条 案件信息公开。
(一) 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允许人民群众旁听;
(二)案件合议庭组成人员、案由、开庭时间等在电子显示屏上公开;
(三)公开诉讼有关规定:诉讼风险、举证通知、诉讼指南。
第六条 加强诉讼指导、方便当事人诉讼
(一) 在立案大厅设置坐椅、书桌及休息区,方便当事人立案,为当事人准备花镜、针线包、各种应急类药,以便当事人急用。
(二)由专人解答当事人咨询、指导当事人诉讼;
(三)设置电子显示屏,方便当事人了解立案条件、收费标准、当事人举证须知、信访职责、信访工作流程等内容;
(四) 加强法制宣传,在诉讼之外,通过合理的引领、疏导,使群众了解法律相关规定,帮助群众主张合法权利。
第七条 加强诉讼外引导,坚持判后答疑,尽力消除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疑问,说服当事人服判息诉。
第八条 实行司法救助。
(一) 充分关注经济困难群众的司法需求,针对困难群众加大救助力度,实现“应救尽救”;
(二) 完善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社会救助的联动机制,保证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在获得司法救助的同时,也获得法律援助、社会救助。
第九条 与北安市司法局联合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法院设立调解室,司法局指派专职调解员在调解室开展调解工作。
第十条 对双方当事人均到场且愿意接受调解,但立案材料不齐全的案件,为方便当事人调解组可先行调解,非主要材料待调解后补齐。
第十一条 加大法律宣传力度,让群众充分了解与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010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