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立案工作,为当事人营造文明、和谐的立案环境,根据上级法院的工作要求结合本院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当事人办理起诉和申请执行的,在符合法律规定及材料齐全或可当场补齐材料的情况下,应当场办理立案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当日立案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待当事人补齐材料后予以立案。
2、对追索劳动报酬、医疗费、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和侵犯下岗职工、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等案件或老、弱、病、残、孕人员,应当优先办理。对确因书写困难而口头起诉、申请的,接待员应对其要求事项予以记录、宣读并交其签名确认。
3、对起诉可能引起群体性上访、矛盾突出的案件或属于疑难复杂、新类型的重大案件的,起诉前已由有关信访部门协调处理过的,接待员应在初步审查后留下起诉人的联系方式,告知其等候通知;在收到相关材料后马上向庭、院领导逐级汇报,认真研究后将是否立案的结果告知当事人。
4、对起诉当事人办理完预缴起诉费的相关手续之后,应详细告知当事人缴费银行的地点。
5、全面推行文明服务用语,杜绝服务忌语,为诉讼当事人营造文明、热情、便捷、周到的环境,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接电话开头语:“您好,这里是北安法院立案庭,请问您有什么事情。”
6、接待群众要热心,了解情况要细心,回答问题要耐心,解决问题要诚心。
7、立案庭工作人员要做到风纪严谨、衣着整洁、举止端庄、文明礼貌、依法办事,并按规定着装。
8、合理布置办公设备,做到办公桌椅摆放整齐、整洁有序。净化、美化、优化室内外环境,物品摆放有序,保持接待场所卫生、整洁、舒适、庄重。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010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