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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人民法院如何做好廉政建设

  发布时间:2013-05-20 17:30:38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切实维护党的纪律,是各级人民法院的一项硬任务。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与人民群众接触最直接、联系最密切,因此,党风廉政建设是法院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更直接关系到人民法院和法官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关系到审判工作服务党的中心工作的职能作用的发挥。就如何做好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绌谈以下几点,仅供参考。

  一、加强教育,严格要求

  人民法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公正执法、廉政自律的廉政要求;二是文明执法、热情服务、重视、讲究办案效率和社会效果,切实改善办案作风的要求。这两项内容的实现都要求对人民法官的思想观念进行再教育,对执法行为进行再规范,做的都是人的思想工作。因此,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行之有效的政治思想教育工作是关键。必须重视和加强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核心的政治思想教育工作,使人民法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

  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必须立足于审判实践。审判工作是党和人民赋予法院的一项重要任务。是人民法院的核心工作,也是人民群众评判法院的工作的最直接、最根本的标准之一。党风廉政建设的最终目的也是为了全面促进和推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必须坚持“党风廉政建设与审判工作紧密结合,把党风廉政建设贯穿于审判工作始终”的方向,人民法院的各项审判工作才能保持勃勃生机。

  紧紧抓住廉政教育这个基础环节,注意拓宽教育领域,不断丰富教育内容,根据不同时期的形势特点,把握贴近干警的思想实际和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确定教育方式,强调教育效果,从而赋予了党风廉政建设更加鲜明的时代特色。在廉政教育中,始终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统领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集中抓好“五项教育”:一是开展宗旨教育。用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帮助干警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二是开展警示教育。及时组织党员干部对中央、省、市通过报纸、电视、内部刊物或电教片公布的有关案例进行讨论。三是开展立党为公、执法为民教育。使干警在处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个人利益三者关系时不至于发生错位。四是开展党纪、政纪、法律、法规学习教育。使干警能够高度自觉、自警、自励、自省、自重。五是开展职业道德、社会公德教育。针对法官的职业特点和社会价值期望,着力于职业道德、职业操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教育,强化道德内约,引导干警在遵守基本行为准则的基础上,增强廉洁的自觉性。通过五个专项教育,扩大廉政教育的覆盖面和影响力,润物无声地将廉政文化渗透到干警的思想中,催生了廉政意识的生长和廉政行为的形成。使党员领导干部树立公仆意识、风险意识、防范意识,真正做到用权不滥 ,理财不贪,执法不偏。由此使廉政宣传教育工作作为一种无形的潜在力度为反腐倡廉提供智力支持和思想保障。

    在开展党风廉政建设专项宣传教育的同时,还要开展党风廉政建设专项活动。一是开展廉政知识讲座活动。坚持以党员领导干部为宣传教育的重点,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组、党总支学习的重要内容,并定期安排党政主要领导以讲廉政党课等形式,率先在廉洁自律方面树立榜样。二是开展廉政调研活动。领导干部带头参与廉政调研活动,带头撰写廉政调研理论文章和心得体会,并要求干警每年至少写出一篇有价值的廉政调研理论文章和学习心得。三是开展廉洁警句征集活动。在青年干警中开展廉洁警句征集活动,使廉洁意识入脑入心。四是开展“四带头”、“四严”、和“四讲”活动。在活动中对院党组及班子成员提出“四带头”(即带头执行审判纪律和各项规章,牵头参与干警同甘共苦,牵头抵制不正之风、牵头勤俭养廉)。对中层干部提出“四严”(即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对干警提出“四讲”(即讲廉洁、讲奉献、讲勤俭讲服务)。五是开展党员领导干部廉政评议活动。年度开展一次党员领导干部廉政评议活动,通过自我评议、民主测评、组织考核等形式对每个党员做出廉政评语。六是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测试活动。每半年对干警进行一次党风廉政建设知识测试,并将测试成绩记入干警廉政档案。七是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月活动,将每年5月、10月定为廉政教育宣传月。在宣传月期间围绕“廉政”主线开展活动,将廉政文化渗透到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使廉政意识深深根植于干警头脑之中,铭刻在心灵深处,从而转化为自觉的行动。

    有步骤,深层次的党风廉政教育活动,在构筑党风廉政建设工程中发挥了重要的基础性作用,不但完善了反腐倡廉宣教的大格局,加大了反腐倡廉的力度,营造出反腐倡廉的浓厚氛围。而且使干警能够真正经受住市场经济下腐败与反腐败的严峻考验,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建设防线,用生动的教育去解决滋生腐败思想层面的问题。

    二、把握原则,扎实推进

    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还应注意把握“三个原则”:一是把握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为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服务的原则,把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放在发展、稳定和服务的大局来把握,有效解决影响制约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的突出问题。二是把握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标本兼治、务求实效的原则。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作为一个硬件,贯穿于各项工作中,体现在各个环节上,从实际存在的问题入手,重点加以整改,通过有效的方法激励党员干部转变作风,廉洁高效服务,使其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有实际的行为,使审判工作在原有的基础上更廉洁、更透明。三是把握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注重创新的原则。努力用改革的眼光找差距,用超前的意识建规章,摸清、找准、抓住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从最突出的问题入手,从最关键的部位和环节努力,抓实、抓好,使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在创新中实现新的飞跃。

    三、完善制度,规范管理

    规范管理,制度设防是非常关键的,根据审判工作特点,针对腐败易发、多发部位和环节,抓住制度建设这个关键,坚持用制度规范法官职务行为,在狠抓创建的落实上下功夫,继续实施和完善《超审限案件追究制度》、《审判责任追究制度》、《人民法院干警八小时内外监督管理办法》、《人民法院院长“三包”制度》(主管院长包主管线业务,包干警思想、包干警监督)、《党员干部廉政评议制度》、《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案件质量评查制度》、《涉诉信访工作实施细则》。在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的同时,注意抓住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这个构建反腐倡廉的惩防体系的“龙头工程”,确定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总责,每位院长对分管线实行思想工作“双管”原则,把责任层层落实到各个部门及责任人,形成每个环节都有人监督,每一级领导都要对其下一级负责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网络,建立了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廉政谈话、职能部门督促检查和各庭、科、室、局定期报告责任制,从而将原则要求转化为具体任务和硬性指标便于操作,利于完成。与此同时建立党员干部廉政信息档案,对党员干部业外活动等涉廉信息进行跟踪管理,实行动态考核。通过各项制度的建立,形成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案的管理机制,使每个干警都处于制度的约束之下,最大限度地消除了法官心存侥幸、规避法律的腐败欲望,减少了腐败发生的几率,促进了党风廉政建设制度体系的有效形成。

    四、勤于监督,树起屏障

    监督是最好的廉政屏障,要注重扩大监督的范围,更新监督手段,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在主动向上级报告班子及队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情况的同时,充分发挥各种监督主体的积极作用,提高监督的整体效能,把自觉接受监督引向深入,使监督不走过场。

    充分利用党内监督、人大、政协监督,专门机关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等多种形式,构建党风廉政建设监督网络。加强党内监督,严格执行党章、全面贯彻党内监督条例和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大力发扬党内民主,营造党内不同意见平等讨论的环境,为党内监督创造条件。真诚接受人大的依法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切实加强社会监督,建立、健全受理群众举报违法活动、违纪行为的工作机制,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通过定期召开座谈会、走访、发放廉政执法情况问卷、聘请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等多种途径广泛开展监督,建立健全受理群众举报行为的工作机制,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认真听取意见,改进工作。建立领导干部工作时间以外管理簿册,制定《领导干部廉政监督卡》和《领导干部业外监督卡》,并发放给社区和家庭,加强与单位、家庭和社会的沟通与联系,做到监督社会化、群众化、家庭化。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认真听取意见,积极改进工作。在监督中做到“三个明确”(明确监督主体、明确监督职责、明确监督范围)。“四个到位”(领导到位、责任到位、跟踪到位、奖惩到位)和“五个突出”(突出重点对象的监督,突出对重点岗位管理,突出对重点环节的监督)。在此基础上创造有效的公开方式,推动“阳光政务”,对晋级、奖励、财务管理等重大事项实行公开,让群众有知情权,监督权、批评权和建议权,此举不但增强了工作的透明度,也使权力得到应有的监督和制约,从而保证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正确性。

    同时,要加大审计监督的力度。每半年集中组织一次由主管院长、纪检、办公室、立案庭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检查组,对院机关和法庭的财务管理、费用收取、物资采购、车辆管理、招待费支出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年初至今已对违规吃请等问题进行纠正和处罚。

还要合理分权制约。要通过合理调整权力结构,实现有效的权力制约,防止权力过于集中。具体到审判和执行工作,就是要进一步推进审判、执行流程管理机制,实行立案、裁判、执行及执行中裁决、实施、监督的合理分权制约;对于掌管人、财、物的“热点”职位,应明确界定权限,明确所要承担的责任,防止扩大和滥用权力;上一级不仅要管下一级的工作,还要管思想、管作风;部门之间、岗位之间、班子成员之间,既要各司其责,又要相互制约,形成纵横交错的监督制约机制。当前,我们还要完善案件决策模式,增强审判、执行工作的透明度,严防暗箱操作,防止出现审判权、执行权监督的真空。

    要加大干部交流轮岗的力度。要加大对审判人员岗位交流的力度,推行中层岗位竞争上岗制度,适时调整院领导分管工作,切实从审判人力资源配置上有效地切断或限制法院干部的一些不正常的社会关系,抑制腐败现象的滋生与蔓延,改善法院执法的外部环境。

    通过有效的监督方式,促使党员领导干部带头自觉学习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增强廉洁从政和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从而保证在反腐战役中,不打败仗,不吃苦头,做到一尘不染。在廉洁问题上一直保持“零投诉”。

    五、定期检查,未雨凋缪

    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要注重定期检查,确保责任落实,始终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手段,把检查考核贯穿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的全过程,严格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执行情况。为便于考核检查我们将廉政工作任务细化、量化,指标分解,确定考核分数纳入目标管理一并考核,通过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不但较为准确地衡量和评价出每个干警的廉政情况,而且有利于发现问题,有效防范,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健康发展。

    六、健全机制,源头治腐

    一是推行廉政预警机制。立足于“早抓”、“早预防”,努力把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和始发阶段。加强廉政收集、廉情分析和廉情反馈工作。通过廉政信息通报制度将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向有关部门和干警发出预警。二是推行廉政诫勉机制。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通过线索举报等渠道反映出问题所涉及的干警,对问题属实又不构成违纪、违规、违法的人,实行诫勉谈话,督促自我检查。通过问责,才能达到清思想、正视听、晓得失的效果。三是推行奖惩机制。把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个人的晋级、奖惩结合起来,加大惩诫的力度,对违反廉洁规定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凡晋级和受奖的单位和个人均由纪检监察部门出具廉政证明材料,真正体现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性。四是推行廉洁承诺制度。签订新的一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是实施政治建院,牢牢守住廉政底线的一项具体措施,在此基础上,院长与副院长,副院长与分管线的干警签订特殊时期(节假日)承诺书,承诺书的签订对节日防腐起到了一定的保障作用,不仅积极推进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而且也使反腐倡廉承诺机制初具雏形。通过完善和强化四个机制,使党风廉政建设形成了齐抓共管责任体系。

    七、不能护短、敢于追责

   一是应正确理解责任追究的内涵和政策界限。责任追究是指领导干部管辖范围内发生了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领导干部虽然本身不是违法违纪当事人,但负有失职、失察责任的,就要受到追究。只有准确予以认定,才能使责任追究客观、公正,真正达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二是应严格责任追究程序和形式。在责任追究程序方面,要严格按规定的立案、检查、处理程序进行,要注意正确区分和处理责任追究与一般违纪的关系,分清主客观原因,分清是集体责任还是个人责任,在此基础上确定要不要追究领导责任,追究到什么程度。在责任追究形式上,可以采取诫勉提醒、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三种形式。对责任人不认真履行责任制规定的职责,检查考核评定为不合格且情节较轻的,可实行诫免谈话、通报批评、责令书面检查、限期整改或取消评先资格等;对被评定为不合格且情节较重的,可会同组织部门对其责令辞职、停职、免职处理;对被评定为不合格且情节严重的,按有关党纪政纪条观对责任人进行党纪政纪分。   三是应完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加强对责任追究的监督检查。要建立上下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法院与同级党委纪检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完善信息网络,拓宽信息渠道,避免责任追究案源的流失。同时,要加强对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检查,完善对监督部门、监督人员的监督检查。对于领导干部任期内发生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不论何时暴露出来,也不论其岗位是否发生变化,都应追究其任。                

    总之,加强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继续在加强教育、完善制度、强化监督上下功夫,不断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和条件。加强反腐倡廉教育,着力构筑“不愿为”的自律机制;加强制度建设和监督制约,努力形成“不能为”的防范机制;加大惩治腐败的力度,进一步强化“不敢为”的惩治机制;坚持从严治院与法官待遇从优相结合,积极探索“不必为”的保障机制。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有效抵制各种错误思潮的影响,确保用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占领思想阵地;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坚持司法为全党全国大局服务,确保审判工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积极主动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和司法服务;要牢固树立为民司法的意识,坚持把人民群众利益作为司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检验标准,确保司法工作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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