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1年12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任某与孙某(在逃)因双方女朋友矛盾一事而在电话里发生争吵,并约定在北安市某游戏厅附近斗殴,随后任某纠集王某、张某、商某某、石某持镐把、刀,孙某伙同焦某、郭某某(在逃)、滕某(在逃)、张某某(在逃)持镐把、刀、扎枪等凶器赶某游戏厅处,双方进行殴斗,致使任某受伤。经法医鉴定:任某腹部损伤构成重伤。任某一伙及对方焦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案件移送法院审理后,被告人任某就其受重伤所产生的医疗等费用将对方焦某及在逃同伙均列为附带民事被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表示放弃对同伙的民事赔偿请求。
[分歧意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任某一伙及焦某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没有异议,但对任某所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范围确定问题产生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按任某诉讼请求将到案的焦某及在逃同伙均列为附带民事被告人一并审理附带民事部分,对在逃人员可采取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期满可依法判决在逃人员与到案被告人一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样既有利于保护附带民事原告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减少诉累。第二种意见认为,刑事责任是附带民事赔偿的前提,在逃人员在未被确定刑事责任前对其附带民事部分进行处理,不符合刑事附带民事的立法本意,不应将在逃人员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在1999年的《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指出:“在逃的同案犯不应列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对刑事诉讼具有从属性和依附性,在逃犯没有被刑事起诉,就失去了刑事诉讼的前提,那么对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就无从谈起。共同致害人对共同的民事致害行为和结果应承担连带责任,对在逃犯不判令承担民事责任,并不意味着归案后永远也不追究其民事责任,譬如在归案后,应判决其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尚未足额获得赔偿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该案在逃的同案犯不应列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诉讼中,共同犯罪案件中涉逃犯的附带民事赔偿问题,一直以来困扰着刑事审判人员,给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工作带来很大难度,无论是就到案的被告人与被害人进行调解,还是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进行判决,都很难做到案结事了,很难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笔者结合此案及多年来处理此类案件的审判实践,粗浅谈一谈对于涉逃共同犯罪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应如何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与同行共同商榷。
(一)在逃犯系未成年人,可根据《民法通则》第133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的规定,直接将在逃犯的监护人与到案的被告人列为附带民事被告人,由他们共同承担被害人的赔偿责任。
(二)到案被告人与被害人一致同意就民事赔偿部分请求法院进行调解,可就到案被告人应承担的比例及经济承受能力先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先行履行,使被害人一部分权益得到及时保护。对于应由在逃犯承担的赔偿部分,在逃犯到案后可就其应承担的比例继续进行调解,调解不成进行判决。这样的处理方法审判实践中为求得一案一了适用的比较多,一般情况下审判人员都寄希望于在逃犯到案后能调解成功,但是后期一旦调解无法达成赔偿协议,就给适用判决带来一定的难度。这种情况下,只能就后到案在逃犯应承担的赔偿份额进行判决。对于先到案的被告人与被害人先期达成的协议有效,无论其赔偿数额高出或低于其应赔偿的份额,都视为双方互为认可,不能再一并处理,也无法一并处理。但为了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在判决后到案在逃犯应承担的赔偿份额时,仍应当判决由先到案的被告人对这部分份额承担连带责任。
(三)在逃犯家属主动要求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法院应当准许,办案法官应主持到案被告人、在逃犯家属与被害人进行调解,使案件得到圆满解决。另外,法官也可以活化调解手段,积极找在逃犯家属做说法说理工作,向其释明如果家属先行积极代为进行赔偿,在将来在逃犯归案后法院将依法酌定对其从轻处罚。通过积极做在逃犯家属工作促其参与调解,使被害人尽早得到全额赔偿,既有利于及时、充分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又能有力地敦促在逃犯早日归案接受法律惩处,使其早日回归社会,使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实现有机的统一。
(四)对于先到案的被告人经法院调解不能与被害人达成附带民事赔偿协议的情况下,法院可判决由先到案的被告人承担被害人的全部赔偿责任,待在逃犯到案后直接按先期判决确定的数额判决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可。这样既可以使案件得到一次性处理,从而减少当事人再次就附带民事赔偿引起的举证等环节的诉累,也减少了涉及程序上的一些不必要的麻烦,更重要的是可以使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护。如果先期判决的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尚未履行,后到案的在逃犯主动履行赔偿义务,可视为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如果先期判决的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后到案的在逃犯不主动履行赔偿义务的情况下,由先行履行全部赔偿义务的附带民事被告人行使追偿权。这种处理方法既节约诉讼成本,也符合致害人对共同致害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