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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聚会上说好代炒股

股票赔惨了 老同学反目

原告要求返还欠款一审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3-05-21 15:59:40


    因同学聚会上的一次闲聊,两个老同学达成了代炒股的约定,未料,不久后所购股票严重亏损,两人因此反目成仇,并就亏损承担问题闹上公堂。日前,河北区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要求返还欠款的诉求。

    市民蒋某诉称,她与岳某是老同学,2011年同学聚会时,岳某告诉她可以代为进行股票交易。出于对老同学的信任,蒋某欣然应允,并全权委托岳某操作,两人还为此签订了一份书面合同,约定岳某保证蒋某的30万元本金及六个点的收益,亏损全部由岳某承担。炒股过程中,岳某所选股票亏损了,以致蒋某股票账户内的30万元还剩下十几万元。为弥补蒋某损失,岳某于2011年12月给了蒋某14万余元,并给蒋某打了一张欠条,写明欠蒋某人民币2.8万元。而后,岳某一直没有将这2.8万元给付到位,蒋某为此将老同学告上法庭,向其索要上述欠款及相应利息。

    法庭上,被告岳某辩称,她与原告蒋某在同学聚会时谈论股市行情,蒋某提出让岳某给炒股,岳某同意给蒋某提供信息,但要求蒋某用自己的股票账户炒股,并由其自己操作。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只是做了口头约定,并且股票亏损后,岳某也已给付蒋某十余万元。岳某认为,口头约定不受法律保护,而且目前也没有能力支付原告诉求的款项。

    查明事实后,法院认为,虽然原、被告之间并非简单的债权债务关系,但该债权债务关系是由原、被告双方对股票交易的约定而产生,并且原、被告已按双方的约定部分履行,除履行的部分外,尚欠的款项由被告给原告写有欠条。既然被告认可双方的约定并已部分履行,就应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该欠条应视为原、被告双方对当初约定的结算,被告应按欠条的内容履行还款义务。原、被告双方并未约定逾期给付的利息标准,故利息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2013年1月的利息。由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欠款2.8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2013年1月的利息。

                                                                    

文章出处:天津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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