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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聚众斗殴系从犯 积极赔偿悔罪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3-05-21 16:09:05


    近日,陈子龙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北安市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0年6月20日20时许,王某(已判刑)与对象梁某在北安市步行街四道街溜达与被害人刘帅、朱洪伟等人相遇。因对方言语挑逗梁某,王某与之发生口角。王某打电话召集被告人陈子龙及齐某、殷某(不起诉决定)准备打仗,在王某等候被告人陈子龙等三人来到时,遇到唐某(已判刑),王某将准备打仗的事情告诉唐某。被告人陈子龙等三人来到后,王某指使被告人陈子龙等人在步行街五道街追打被害人刘帅、朱洪伟等人,唐某也隋即过去参与打斗。在斯达中,唐某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刘帅右腿刺伤,被告人陈子龙等人将朱洪伟头部打伤。经法医鉴定:刘帅右大腿损伤构成轻伤,朱洪伟头部损伤构成轻微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子龙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陈子龙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系初犯,无前科劣迹,真诚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被害人在起因上有一定过错,可酌定从轻处罚并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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